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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证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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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實證主義Legal Positivism),或稱法實證主義,是当代法理学法哲学關於法律的本質 (the nature of law) 的理論流派。

法律實證主義認為法律是人定的規則,它的有效成立取決於某些社會事實的發生或存在(例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事實,可使法律有效制定而成立 [1]),並且法律限於指涉那些能被某些社會事實所鑑別的才算數。因此,法律的成立及內容,與道德沒有必然的關係。[2]

法律实证主义在很多方面和自然法理论针锋相对。自然法认为在法律和公正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关联性,而法实证主义则认为,法律的有效性和道德、公正无关。

哈特的《法律的概念》问世之后,英美的法律实证主义与牛津语言哲学紧密结合;其所依赖之“描述社会学”的方法,被认为源自約翰·奧斯丁与后期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理论,并与马克斯·韦伯的社会学方法有耦合之处。在新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德沃金的《认真对待权利》发表之后,法实证主义在回应德沃金“法律原则说”的过程中,分裂为以哈特、科尔曼为代表的「包容的法实证主义」(soft legal positivism)与以約瑟夫·拉茲为代表的「排他的法实证主义」(hard legal positivism):前者主张法律与道德可以有偶然的联系,后者则认为法律与道德在概念上截然相分。

在欧陆方面,凯尔森亦被认为是法实证主义的代表,其纯粹法学理论被认为法律作为“规范”,是与事实及道德相分的第三领域。

實質上實證法學與法實證主義仍有一段差距,凱爾森創立法律位階最高階為基礎規範。而法實證主義則忽視法律文字以外的社會、文化、價值等因素,強調法律的規範。因此,難以認為實證法學等同於法實證主義。

法实证主义乃当今英美法律理论的主流理论,上述两派皆为有力说。不过,法实证主义理论亦有诸多弱点,比如,无法完备解释法律之合法性-正统性来源,无论是哈特的“承认规则”还是凯尔森的“基础规范”皆是如此。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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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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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這裡以狹義的法律為例,但法律實證主義既是關於法律的本質的理論,包括憲法、法律、下至法規命令等法規範(廣義的法律)均在討論範圍內。
  2. ^ 法實證主義的核心主張,請見:王鵬翔 (2022)。〈法實證主義〉,《華文哲學百科》(2022 版本),王一奇(編)。URL=http://mephilosophy.ccu.edu.tw/entry.php?entry_name=法實證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