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非美国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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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斷一部首次在美國境外發表的作品其著作權狀態,往往並非易事。若要確認一部作品在其原產地的著作權狀態(全球至少存在192種不同司法管轄區的著作權體制),通常必須掌握作者的過世日期;若要確認其在美國的著作權狀態,則通常必須了解該作品的發表歷程,以及其在原產地的著作權狀態——判斷基準並非上傳當日,而是以1996年1月1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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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內容不適用於首次在美國境內發表的作品。
一般说明
[编辑]一部作品可能在美國屬於公共領域,卻仍在其「來源地」受到著作權保護:以愛因斯坦描述狹義相對論的論文為例,該論文於1905年首次在德國發表,正屬此類情形。任何在1931年之前發表的作品,不論來源地為何,在美國均屬公共領域;然而德國著作權的保護期為作者過世後70年,以本例而言,保護期一直延續至2025年12月31日[1]。
一部作品也可能在其來源地屬於公有領域,但在美國仍受著作權保護:凡由英國或德國作者創作、於1930年後發表的非遺作出版品,且該作者已於1956年1月1日前辭世,均屬此類情形。適用於所有歐盟國家、為期70年的身後著作權保護期雖已屆滿,但美國國會於1996年1月1日立法恢復了這類作品在美國的著作權,保護期至少延續至2026年12月31日(即出版後95年,並進位至該年年底)。
首次在美國境外發表的作品,可能透過著作權恢復,或透過自發表時起即持續存在的著作權,受到美國著作權法的保護。本文將優先探討著作權恢復的情形,因為這項機制同時也決定了大多數當代作品的著作權狀態。
恢復之著作權
[编辑]大量非美國作品因《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2][3]的緣故,依據《1994年烏拉圭回合協議法》(URAA)[4]在美國取得著作權保護。這些著作權統稱為「恢復之著作權」,儘管其中部分作品此前從未在美國受過任何保護。實際上,受此措施影響的司法管轄區屬於以下情形之一:
恢復的著作權完全受美國著作權法規範:美國不要求當事國或地區承擔超越相關條約規定的互惠義務。著作權恢復自動生效,通常無需辦理登記[6]。
五項測試
[编辑]本頁的問題有助於判斷作品的著作權狀態。依序回答以下問題,即可得出以粗體標示的結論。
- 來源地是否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或伯恩公約締約方?(參見此表)
- 是:繼續回答第2題。
- 否:適用「未恢復之著作權」中的測試。
- 該作品在美國是否具著作權保護資格?1990年12月1日前建造的建築作品(即建築物)在美國不具著作權保護資格[7]。服裝設計(儘管在法國具著作權保護資格)在美國亦不具著作權保護資格。
- 是:繼續回答第3題。
- 否:該作品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但在來源地及其他司法管轄區仍可能受著作權保護。
- 該作品是否於1931年1月1日(含)後發表?
- 是:繼續回答第4題。
- 否:該作品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但在來源地及其他司法管轄區仍可能受著作權保護。
- 該作品是否在來源地首次發表後30日內於美國發表?
- 該作品在來源地的著作權是否已於著作權恢復日當日屆滿?(參見表格)
來源地
[编辑]作品的來源地,是指該作品首次發表所在的國家或地區。若作品於同一日在多地同步發表,則來源國為「與該作品具有最重要聯繫的國家或地區」[9]。若作品尚未發表,則來源地為「作者或權利人具有國籍或居所的合格國家或地區」[1]。
恢復日期
[编辑]若來源地於1996年1月1日當時已是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或伯恩公約締約方,著作權恢復日期即為1996年1月1日。若非如此,恢復日期則為該國最早取得著作權恢復資格的日期[10]。
來源地的著作權保護
[编辑]若作品於URAA日期(多數情況下為1996年1月1日)當時,已因「保護期限屆滿」而在來源地進入公共領域,則該作品在美國的著作權將不予恢復[11]。
戰時著作權
[编辑]任何曾「由外國財產管理局擁有或管理」的著作權,若恢復後的著作權將歸「政府或其附屬機構」所有,則不予恢復[12]。因此,美國未恢復《我的奮鬥》的著作權,原因在於恢復後的著作權將歸巴伐利亞邦政府所有。然而,此例外情形存在若干重要的限制條件。
德國
[编辑]多個德國判例顯示,圖像或圖形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於作者本人,即便這些作品係為官方用途所創作[13]。在著作權恢復日期之前,上述所有德國著作權均已延長至作者過世後70年[14];因此,美國已恢復這些作品的著作權[15]。
日本
[编辑]確立美日兩國著作權關係的總統公告自1906年5月10日起生效,目前被認為已遭廢止[16]。然而,兩國在戰爭期間及戰後始終維持著作權關係,因此外國財產管理局所管理的政府所有作品,理應不在著作權恢復之列。依據《舊金山和約》,此廢止於1952年4月28日生效;但同一和約亦包含一項為期四年的臨時著作權協議,規定美日兩國相互給予對方作品國民待遇,且該協議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日本刻意安排批准《世界著作權公約》的時間,使其於臨時協議屆滿當日(1956年4月28日)正式生效,確保兩國之間的著作權關係從未出現空窗期。依前法受保護的作品,此後改依《世界著作權公約》的條款受到保護,而非沿用早期條約的條款[2]。
恢復之著作權的保護期限
[编辑]恢復之著作權保護期限,為「若該作品從未進入公共領域,其在美國原本可獲得的著作權保護期限之剩餘期間」[17]:發表於1931年至1977年間的作品,保護期限為自發表日起算95年;發表於1978年或之後的作品,保護期限為自作者過世日起算70年[18]。
於著作權恢復日期後首次發表的作品
[编辑]這類作品自動取得美國著作權保護,保護期限為作者終身加上70年。
未恢復之著作權
[编辑]針對尚未符合著作權恢復資格的司法管轄區,維基百科以作品在來源地的著作權狀態作為主要判斷標準。這些國家可分為三類:
- 寮國與土庫曼,兩者均為《世界著作權公約》締約方;
- 從未與美國建立任何著作權關係的國家;
- 即便對美國著作權局而言著作權狀態仍屬「不明確」的國家(均為前殖民地)。
三項測試
[编辑]- 該作品在來源地是否仍受著作權保護?
- 是:該作品僅能依合理使用原則在維基百科上使用。
- 該作品是否於1964年1月1日(含)後首次在寮國發表,或於1973年5月27日(含)後首次在土庫曼發表?
- 是:該作品在美國受著作權保護,且至少將延續至2060年。此規則不論是否辦理著作權登記、亦不論是否附有著作權聲明,均一體適用。
- 該作品是否於1955年9月16日至1963年12月31日間首次在寮國發表?
- 是:該作品在美國受著作權保護,前提是其著作權已於首個28年保護期屆滿時辦理續期。除非有相反證據,否則維基百科預設著作權均已完成續期。
- 否:該作品屬於公共領域。
存續中之著作權
[编辑]在少數情況下,依恢復著作權測試所得出的結果,可能顯示某作品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然而該作品實際上存在一項自發表時起即持續有效的美國著作權。此情形可能在以下兩個條件同時成立時發生:
- 該作品所屬地與美國之間長期維持著作權關係;且
- 該地的最低著作權保護期限,短於1931年至著作權恢復日期之間的年數(多數情況下為64年或更少)。
舉例:一位於1943年辭世的加拿大攝影師,其照片在加拿大於發表50年後進入公共領域。由於這些照片在1996年1月1日當時已因著作權保護期限屆滿而進入公有領域,《1994年烏拉圭回合協定法》並未恢復其著作權。然而,若這些照片係於1924年1月1日(含)後首次發表,則可依自該日起生效的總統宣告在美國辦理著作權登記:若其美國著作權已於適當時機完成續期,則這些照片仍將受美國著作權保護,直至首次發表後95年(最早至2027年1月1日)。
相關的美國法律為《1909年著作權法》第9條第(b)款[19],該款授權美國總統透過公告,賦予非美國公民在與美國公民相同條件下,就其作品取得美國著作權保護的權利。該款明確規定適用於「首次在美國境外製作或發表的作品」,同時亦隱含總統公告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規定;然而美國著作權局[20]並無任何跡象,顯示曾有任何總統公告產生過足以影響維基百科內容的溯及效力。
三項測試
[编辑]使用本測試前,請先確認是否涉及恢復之著作權。
- 您是否持有證據(例如作者遺產代理人出具的信函),證明該作品不受美國著作權保護?
- 是:該作品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如有必要,請依Wikipedia:請求著作權授權所訂程序提供相關證據。
- 來源地是否於1931年1月1日當時與美國存在著作權關係?
- 是:應推定該作品受美國著作權保護。僅在符合合理使用指引的情況下,方可在維基百科上使用。
- 該作品是否於1931年1月1日(含)後、且在來源地與美國著作權關係正式生效日前發表?
- 是:該作品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
- 否:應推定該作品受美國著作權保護。僅在符合合理使用指引的情況下,方可在維基百科上使用。
於1931年1月1日當時與美國存在著作權關係的司法管轄區
[编辑]澳大利亞、奧地利、比利時、玻利維亞*、巴西*、加拿大、智利、中國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哥斯大黎加、古巴、丹麥、多明尼加共和國*、厄瓜多*、薩爾瓦多、法國、德國、瓜地馬拉*、海地*、宏都拉斯*、匈牙利、義大利、日本、盧森堡、墨西哥、荷蘭、紐西蘭、尼加拉瓜*、挪威、巴拿馬*、巴拉圭*、祕魯*、葡萄牙、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臺灣(中華民國)、泰國、英國及烏拉圭*。
標有星號(*)的司法管轄區,係以《布宜諾斯艾利斯公約》締約方身分與美國建立著作權關係。薩爾瓦多則係以《墨西哥城協定》締約方身分與美國建立著作權關係。關於日本,請參見「戰時著作權」;關於中國大陸與臺灣,請參見下文「中國著作權」。儘管名稱如此,阿根廷遲至1950年4月19日才正式加入《布宜諾斯艾利斯公約》。
1931年後締結的相關著作權關係
[编辑]中國著作權
[编辑]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均符合著作權恢復的資格,兩者的著作權恢復日期分別為1996年1月1日及2002年1月。此前,美國與中國之間存在著作權關係,此關係源自一項自1904年1月13日起生效的雙邊條約(《中美續議通商行船條約》)[22]。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此條約具有約束力,但中華民國認為其仍然有效。這兩個政府均未直接與美國簽署此條約,兩者均被視為簽署該條約的清朝政府之繼承者。部分較早期的作品,因其中國著作權已於著作權恢復日期前屆滿而不符合恢復資格,但這些作品可能在美國仍享有著作權保護——該著作權係依此條約規定,於作品發表時所授予。
未發表的作品
[编辑]所有未發表的作品,無論來源國為何,均受美國著作權保護,保護期限為作者過世後70年[23]。
特定司法管轄區資訊
[编辑]與美國無著作權關係的司法管轄區
[编辑]根據美國著作權局第38a號通告,截至2024年6月,厄利垂亞、衣索比亞、伊朗及伊拉克與美國之間除《馬拉喀什條約》外,不存在任何著作權關係[3]。
- 因此,源自上述國家的已發表作品在美國不受著作權保護,無論這些國家的當地著作權法規定為何。詳見美國法典第17編第104條第(b)款(引用於該通告)。
- 另一方面,未發表的作品則不論來源地或作者國籍為何,只要仍維持未發表狀態,即受著作權保護。詳見美國法典第17編第104條第(a)款。
然而,尊重其他國家著作權法向來是維基百科的長期方針,即便這些國家與美國之間並無正式著作權關係。實際執行方式須逐案判斷,並以能夠在收錄作品之來源國自由散布維基百科為目標[4]。
恢復日期與保護條款
[编辑]| 國家 | 回溯日期 | 保護期限 [加框為URAA日期] |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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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法修正案,关于修改版权法和版权法修正案1980(版权法修正案1996)第60~61章,联邦文学与艺术作品的版权与邻接权法(版权法); 联邦法修正案,关于修改版权法(版权法修正案1972)第1(2)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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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貝里斯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50年 | 版權法案第252章(2000)第10節 |
| 貝寧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5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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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70年 | 版權及相關權利法(7/02)第84條[失效連結] |
| 波札那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50年 伯恩公約、TRIPS、世界著作權條約 |
版權與鄰接權法案,2000年第8號法案(Cap 68:02)2005年修訂版第10節[失效連結] [Cap 68:01,顯然是英國1956年版權法的再制定(v)[24][失效連結]] |
| 巴西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70年 [作者過世後60年;藝術品照片創作後6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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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汶萊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50年 | 1999年緊急(版權)命令第14節[失效連結] |
| 保加利亞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70年 [作者過世後5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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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彭 | 1996年1月1日 | 伯恩公約、TRIPS、世界著作權條約 | |
| 甘比亞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50年 | 2004年版權法 [Copyright Act 1956](v) |
| 喬治亞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70年 | 1999年6月22日关于版权和邻接权的格鲁吉亚第2112-IIS号法,版权和邻接权法第31條 |
| 德國(d)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70年 | § 64,Urheberrechtsgesetz[失效連結],在1995年6月23日法律修訂 |
| 迦納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70年 | 2005年版權法第12條 |
| 希臘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70年 [1943年以前逝世作者過世後50年] |
第2121/1993号法,关于版权,相关权和文化事务 (最新由第3905/2010 号法修改)第29條 [ 第2121/1993号法,关于版权,相关权和文化事务第29條;以及經修訂的第2387/1920號法] |
| 格瑞那達 | 1996年2月22日 | 伯恩公約、TRIPS | 版權法,1989年2月3日制定 |
| 瓜地馬拉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75年 | Decreto No. 33-98第43條[失效連結],在Decreto No. 56-2000第13條中修訂 |
| 幾內亞 | 1996年1月1日 | TRIPS、世界著作權條約 | |
| 幾內亞比索 | 1996年1月1日 | 伯恩公約、TRIPS | |
| 圭亞那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50年 | 1956年版權法,延伸自1966年第79號版權(英屬蓋亞那)法令(v) |
| 海地 | 1996年1月11日* | 伯恩公約、TRIPS | 1968年1月9日有關文學、科學及藝術作品版權的法令 |
| 宏都拉斯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75年 | |
| 香港(e)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50年 攝影作品創作後50年 |
第528章《版权條例》第17條 |
| 匈牙利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70年 [1944年以前逝世作者過世後50年](u) |
1999年第76號法案第31條[失效連結] [ 1969年第3號法案,上次修訂於1994年第72號法案第15條[失效連結]] |
| 冰島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70年 [作者過世後50年] | 第73/1972號法案,修訂於第4號法案、第145/1996號法案第43條[失效連結] |
| 印度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60年 照片發表後60年 作者過世後50年(1941年以前過世者) 發表後50年(1941年前的照片) 創作後50年(1908年前的照片)(t) |
1957年版權法案第22節 1957年版權法第25節 |
| 印尼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50年;電影發表後50年;照片發表後50年 [作者過世後50年;電影發表後50年;照片發表後25年] |
2002年第19號法律第29~31條 [ 1982年4月12日第6号法,关于版权,经1987年9月19日第7号法修改第27條] |
| 伊朗 | 無† | 作者過世後30年(1980年8月22日之前過世者);作者過世後50年; 照片與電影發表後30年 |
1970年1月12日版權法第12與16條 |
| 伊拉克 | 無† | 作者過世後50年 | 同盟臨時管理機構第2004/83號令第2(11)節 |
| 愛爾蘭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70年 | 版权和邻接权法(2000年第28号)第24節 |
| 以色利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70年 錄音作品創作後50年 [作者過世後50年 照片創作後50年] |
2007年以來的版權法令(2008年5月25日起對所有作品生效) [ 1911年版權法案第3條] |
| 義大利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70年 簡易照片創作後20年 [作者過世後50年 電影發表後50年 照片創作後50年 簡易照片創作後20年 +戰時版權延長] |
1941年4月22日第633號法律第25與92條[失效連結],於2001年修訂(2003年更新) [ 1941年4月22日第633號法律,於1994年11月16日修訂第25、32、32支線與92條[失效連結] Decreto legislativo luogotenenziale n. 440,1945年7月20日(對於1945年8月16日之前發表,且當日仍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延長6年期限)] |
| 牙買加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50年 | 1993年版權法第10節[失效連結] |
| 日本 | 1996年1月1日*(f) | 作者過世後70年(f) | 著作權法 昭和四十五年法律第四十八號 平成三十年法律第三十號 改正第五十一條 |
| 約旦 | 1999年7月28日 | 作者過世後50年 | 1992年第22號法律第30條[失效連結],有修訂 |
| 哈薩克 | 1999年4月12日 | 作者過世後50年 | 1996年版權與鄰接權法第28條 |
| 肯亞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50年; 照片發表後50年 |
2001年版權法第23(2)節 [ Derecho de autor (Cap. 130),1991年決議第4與第6條[失效連結]] |
| 吉里巴斯 | 2018年1月2日[5] | 作者過世後50年(v) | 1956年版權法 版權條例,第16號令 |
| 朝鮮 | 2003年4月28日 | 伯恩公約 | |
| 韓國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50年 作者過世後30年(1957年以前過世者)(s) |
1989年12月30日版權法案第36條[失效連結] |
| 科威特 | 1996年1月1日 | TRIPS | 1999年第64號有關知識產權權利的法令 |
| 吉爾吉斯 | 1998年12月20日 | 作者過世後50年 | 1997年12月16日版權及相關權利法第27條[失效連結] |
| 寮國 | 2012年3月14日 | 未知 | |
| 拉脫維亞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70年 [作者過世後50年] |
2000年4月6日版權法第36條 1993年5月11日版權與鄰接權法第28條 |
| 黎巴嫩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50年 發表後50年(1949年以前發表的照片)(A) |
Loi sur la protection de la propriété littéraire et artistique (no. 75 du 3 avril 1999)第49條[失效連結] 1924年1月17日第2385号法律第153條 |
| 賴索托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50年 | 1989年版權條例第13號第13節 [1956年版權法](v) |
| 利比亞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25年,但至少是50年 (1968年規定,已過時) |
1984年第7號法律,已作修訂,基於1968年第9號法律 |
| 列支敦士登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70年 [作者過世後50年] |
1999年5月19日法律第32條[失效連結] [ 1928年10月26日法律第36條][失效連結] |
| 立陶宛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70年 [作者過世後50年] |
第IX-1355號法律(2003)第34條 [民法典第536條,在第I-459號法律(1994)中修改] |
| 盧森堡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70年 [作者過世後50年] |
2001年4月18日法律第9條[失效連結] [1972年3月29日法律第2條] |
| 澳門(e)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50年 攝影作品創作後50年 |
1999年8月16日第43/99/M號法令第21條 |
| 馬達加斯加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70年 | Loi no. 94-036 portant sur la propriété littéraire et artistique第52條 |
| 馬拉威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50年 | 1989年版權法第13節 |
| 馬來西亞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50年 | 1987年版權法第17節[失效連結] |
| 馬爾地夫 | 1996年1月1日 | TRIPS | |
| 馬利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50年 | Loi No. 8426/AN-RM第90條 |
| 馬爾他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70年 | 2000年版權法案第4(2)節[失效連結] |
| 茅利塔尼亞 | 1996年1月1日 | 伯恩公約、TRIPS | |
| 模里西斯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50年 | 1997年版權法案第12節[失效連結] |
| 墨西哥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100年 作者過世後30年(1952年以前過世者) 發表後3年(1928年至1948年1月13日期間發表,並未註冊) |
Ley Federal del Derecho de Autor (1996)第29條(自2003年起,作者過世後保護期限由75年修改為100年) |
| 密克羅尼西亞 | 2003年10月7日 | 作者過世後50年 | § 113,密克羅尼西亞聯邦法典第35章 |
| 摩爾多瓦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70年 [作者過世後50年] |
2010年2月7日第39號法律第23條 [ 1994年11月23日第293-XIII號法律第17條] |
| 摩納哥 | 1996年1月1日 | 世界著作權條約 | |
| 蒙古國 | 1997年1月29日 | 作者過世後50年 | 1993年版權法第17條[失效連結] |
| 蒙特內哥羅(h)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70年 | 版權及相關權利法第100條 |
| 摩洛哥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50年 | Loi no. 2-00 relative aux droits d’auteur et droits voisins第25條[失效連結] |
| 莫三比克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70年 [作者過世後50年] |
第4/2001號法律第22條[失效連結] [葡萄牙版權法,1966年4月27日第46980號法令 (根據12月7日第679/71號法令於莫三比克實施)] |
| 緬甸 | 1996年1月1日 | TRIPS | |
| 納米比亞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50年; 照片發表後50年 |
1978年第98號版權法案第3節,修訂自1984年第52號法案第3節、1992年第125號法案第3節及1997年第38號法案第52節 |
| 諾魯 | 無‡ | 未知 | |
| 尼泊爾 | 2004年4月23日 | 作者過世後50年 | Pustun Pradhan(2004)。“尼泊爾的新版權法:一些迴響”,UNESCO電子版權通告板,2004年1月~3月 |
| 荷蘭(i)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70年
|
1912年版權法第37條[失效連結],根據1995年12月21日法案修訂
|
| 紐西蘭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50年; 電腦作品創作後50年 |
1994年版權法案第22節[失效連結] 2008年版權(新技術)修正法案 |
| 尼加拉瓜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70年 | Ley de Derecho de Autor y Derechos Conexos (No. 312)第27條[失效連結] |
| 尼日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50年 | Ordonnance no. 93-027 du 30 mars 1993第22條 |
| 奈及利亞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70年 照片發表後50年 |
2004年版權法(第28號法案)目錄一,C28-30 |
| 北馬其頓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70年 | 第47/96號版權及相關權利法第44條,有作修訂 |
| 挪威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70年 | 1961年5月12日第2號法案第40節[失效連結] |
| 阿曼 | 1999年7月14日 | 作者過世後70年 A/V作品發表後95年 [作者過世後50年 照片或電影發表後25年] |
第65/2008号皇家法令,关于公布版权和邻接权保护法第26~30條(另請見此) [ 第47/1996號法令第7~8條 第37/2000号皇家法令,关于公布版权和邻接权保护法第7條] |
| 巴基斯坦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50年; 照片、音樂和電影作品發表後50年 |
1962年版權條例,於2000年修訂第3條 |
| 帛琉 | 無‡ | 作者過世後50年 | 帛琉共和國2003年版權法案第16章 |
| 巴拿馬 | 1996年6月8日* | 作者過世後50年 | Ley No. 15 de 8 de agosto de 1994第42條[失效連結] |
| 巴布亞新幾內亞 | 1996年6月9日 | 作者過世後50年 | 2000年版權和鄰接權法案第17節 |
| 巴拉圭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70年 | Ley No. 1328/98 de Derecho de Autor y Derechos Conexos第47條[失效連結] |
| 秘魯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70年 | Decreto legislativo 822 del 23 de abril de 1996第52條 |
| 菲律賓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50年; 照片發表後50年 |
知識產權法第213節 |
| 波蘭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70年 [作者過世後50年](w) |
1994年2月4日法案,於2004年4月1日版權法中修訂第36條 [ 1994年2月4日版權和鄰接權法第36條[失效連結]] |
| 葡萄牙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70年 [作者過世後50年] |
版权与邻接权法典第31條,上次修訂於2008年4月1日第16/2008號法律 |
| 卡達 | 1996年1月13日 | 作者過世後50年 | 2002年第7號法律第15節[失效連結] |
| 羅馬尼亞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70年 作者過世後50年(1946年以前過世者)(r) |
1996年3月14日第8號法律第27條[失效連結] |
| 俄羅斯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70或74年(前者為一般情況,後者則適用於在衛國戰爭期間製作,或其作者參與過衛國戰爭的作品) [作者過世後50或54年,條件同上] |
2008年民法典第1281條,以及第231-FL號法律第6條:2006年第230-FZ號法律;2006年第231-FZ号法律 [根據1993年第5351-1號法律第27條 [25]於URAA日期有效] |
| 盧安達 | 1996年1月1日 | 伯恩公約、TRIPS | |
| 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50年 | 2000年第8號版權法案 [1919年版權法案第366章,於1956年修訂](v) |
| 聖露西亞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50年 | 1995年版權法案第10節[失效連結] |
| 聖文森及格瑞那丁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75年 | 2003年版權法案第8節 |
| 薩摩亞 | 2006年7月21日 | 作者過世後75年 | 1998年版權法案,於2008年修訂第16節 |
| 聖馬利諾 | 無 | 未知 | |
| 聖多美和普林西比 | 2016年6月14日† | 作者過世後50年 | 版权法(由1966年4月27日第46980号法令批准)第25條,1972年生效 |
| 沙烏地阿拉伯 | 2004年8月2日 | 作者過世後50年 | 2003年8月30日第M/41號王國法令 |
| 塞內加爾 | 1996年1月1日 | 伯恩公約、TRIPS | |
| 塞爾維亞(j)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70年 | 版權及相關權利法第100條 |
| 塞席爾 | 2015年4月26日 | 作者過世後50年; 發表後50年(視聽作品) 創作後25年(應用藝術) 作者過世後25年(1989年以前逝世者) 照片發表後25年(1989年以前發表) |
2014年版權法案(2014年第5號法案)第19節 版權法案,1991年修訂版第9節 |
| 新加坡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70年 | 新加坡知識產權局 |
| 斯洛伐克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70年 | § 18,第383/1997號法案[失效連結] |
| 斯洛維尼亞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70年 | 1995年3月30日版權及相關權利法案,上次修訂於2006年12月第59條 |
| 索羅門群島 | 1996年7月26日 | 作者過世後50年 | 版權法案(第138號法律)第3節 |
| 索馬利亞 | 無‡ | 作者過世後30年 | 1977年第66號法律第24條 |
| 南非 | 1996年1月1日*(k) | 作者過世後50年 | 1978年版權法第3(2)節[失效連結] |
| 西班牙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70年 作者過世後80年(如果藝術家於1987年12月7日前過世)(p) |
[26]第23條 |
| 斯里蘭卡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70年 視聽作品發表後70年 應用藝術創作後25年 作者過世後50年(1953年以前逝世者) 電影發表後50年(1953年以前發表) 照片發表後25年(1978年以前發表) |
2003年第36號知識產權法案第13節;另請見此 [ 知识产权法典,1979年第52号(最新由1980年第30号法,1983年第2号法,1990年第17号法,1997年第13号法和2000年第40号法修改)第19節(另請見此)] |
| 蘇丹 | 2000年12月28日 | 作者過世後50年 照片發表後25年 |
1996年版權和鄰接權保護法案第13節[失效連結] |
| 蘇利南 | 1996年1月1日 | 伯恩公約、TRIPS | (荷兰文) WET van 22 maart 1913, houdende nieuwe regeling van het auteursrecht (G.B. 1913 no. 15), gelijk zij luidt na de daarin aangebrachte wijzigingen bij G.B. 1915 no. 78, G.B. 1946 no. 2, G.B. 1946 no. 77, G.B. 1959 no. 76, S.B. 1980 no. 116, S.B. 1981 no. 23. |
| 瑞典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70年 | 第1960:729法案第43條[失效連結],於第1995:1273法案中修訂 |
| 瑞士 | 1996年1月1日*(a) | 作者過世後70年 作者過世後50年(1943年以前過世者)(q) |
Urheberrechtsgesetz 1993 Urheberrechtsgesetz 1922 |
| 敘利亞 | 2004年6月11日 | 作者過世後50年 | 第12/2001號法律第22~23條 |
| 臺灣(中華臺北) | 2002年1月1日*(c) | TRIPS | |
| 塔吉克 | 2000年3月9日 | 作者過世後50年 | 1998年11月13日第726號法律,於2003年8月1日第27號法律中修訂第17條 |
| 坦尚尼亞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50年 | 1999年版權和鄰接權法案第14節 |
| 泰國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50年 | 佛歷2537年(1994年)版權法案第19節[失效連結] |
| 東帝汶 | 1996年1月1日(l) | 作者過世後50年 | 2002年第19號法律第29條 |
| 多哥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50年 | Loi no. 91-12 portant protection du droit d'auteur, du folklore et des droits voisins第36條 |
| 東加 | 2001年6月14日 | 作者過世後50年 | 版權法(第121號法案)第13節 |
| 千里達及多巴哥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50年 | 1997年版權法第19節[失效連結] |
| 突尼西亞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50年 | Loi no. 94-36第18條[失效連結] |
| 土耳其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70年 | 1951年12月5日第5846號法律第27條[失效連結] |
| 土庫曼 | 2016年5月29日(m) | 作者過世後50年 | 土库曼斯坦2012年1月10日法,关于版权和邻接权第23條 土库曼斯坦民法(第4部分)第1094條 |
| 吐瓦魯 | 2017年6月2日 | 作者過世後50年(v) | 1956年版權法 版權條例(1973年第60號法案) |
| 烏干達 | 1996年1月1日 | TRIPS | |
| 烏克蘭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70年 [作者過世後50年] |
2001年版權及相關權利法第28條 |
|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 1996年4月10日 | 作者過世後50年 [作者過世後25年;照片發表後10年] |
2002年第7號聯邦法律第20節[失效連結] [ 1992年第40號聯邦法律:有關保護知識產權與版權第20條] |
| 英國 | 1996年1月1日*(a)(n) | 作者過世後70年 錄音作品發表後50年 |
1988年版權、設計與專利法第12節,在1995年版權期限及執行條例權利中修訂 |
| 烏拉圭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50年 | 1937年12月17日第9739號版權法第14條 |
| 烏茲別克 | 2005年4月19日 | 作者過世後50年 | 1996年8月30日第272-I號法律第38條[失效連結] |
| 萬那杜 | 2012年8月24日 | 作者過世後50年 | 版权和邻接权法,2000年第42号第19條,2011年2月8日生效 |
| 梵蒂岡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70年 | N. XII. Legge sil diritto di autore |
| 委內瑞拉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60年 視聽作品、照片、廣播、彙編及匿名作品發表後60年 |
Ley sobre el Dercho de Autor as modified by the Decreto del 14 de agosto de 1993第25條[失效連結] |
| 越南 | 1998年12月23日(o) | 發表後75年或創作後100年(以較短期限者為準) 照片、影視作品、應用藝術及匿名作品 除此之外均為作者過世後50年 |
(2005年11月) 2009年修正案 |
| 葉門 | 2008年4月14日† | 作者過世後30年 影視作品創作後25年 照片創作後10年 新聞電視創作後3年 新聞廣播創作後2年 |
قرار جمهوري بالقانون رقم (19) لسنة 1994م(Google翻譯)(第三方翻譯) |
| 尚比亞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50年 | 1994年版權及履約權法案第12節 |
| 辛巴威 | 1996年1月1日 | 作者過世後50年 1967年前的照片創作後50年 其他照片發表後50年 |
版權法案(第26:1章)(1966)第5節[失效連結] |
本表註解和參考資料
[编辑]回溯日期資訊從美國版權局巡迴法案38a取得,於2005年1月修正,並與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資料交叉確認及更新,於2005年12月11日修正,以及於2006年5月30日,依伯恩公約簽署國列表修正(引用日期,事實上依據文獻記載,薩摩亞的加入日期為2006年7月21日)。為方便起見,對於著作權回溯日期以後的獨立國家,仍舊引用獨立前國家之回溯日期(蒙特內哥羅、東帝汶)。保護條款則引用自多個來源,包含WIPO、UNESCO與賓夕法尼亞大學(參見外部連結)。如果某個國家並無進一步可用資訊的話,大概的最短著作權期限指示可從下記獲得:
- 伯恩公約參與國:除照片外至少作者過世後50年。
- 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至少作者過世後50年。
- 歐洲聯盟候選成員國:在加入前必須至少作者過世後70年。
作者過世後:作者一生至過世年起之特定年限
發表後:作品發表年起之特定年限
創作後:作者創作年起之特定年限
- *可能存在延續美國著作權的國家。
- †WTO觀察員國,需要自成為觀察員國之年起啟動5年的加入成員國談判。這些國家未來加入WTO時將符合著作權回溯,或比此更早的情況是若其選擇預先簽署伯恩公約或WTO著作權條約的話。
- ^(a) 根據1891年追索權法案的權利,美國和如下國家的雙邊著作權關係由1891年7月1日總統命令3號(27 Stat. 981)建立:比利時、法國、瑞士和英國。
- ^(b) 美國和加拿大的雙邊著作權關係從1924年1月1日起生效。
- ^(c) 美國與中國之間的雙邊版權關係始於一項於1904年1月13日生效的條約。中華人民共和國認為該條約不具法律約束力,但中華民國則主張該條約仍然有效。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版權關係則是根據1992年3月17日的總統宣告正式建立,此宣告依據《17 104(b)(5)》條款,並經《1988年伯恩公約執行法案》(第100-568號公共法律,102 Stat. 2853)修訂後的規定作出。詳情請參閱上文中國版權部分。
- ^(d)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是東德和德意志帝國的繼承國。
- ^(e) 根據國際著作權和貿易法,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各自的版權狀態,與中國其他地區有區別。
- ^(f) 美國和日本與1906年5月10日建立的雙邊著作權關係被美國版權局廢止,並被日本1956年4月28日加入日內瓦世界著作權公約的宣誓取代。[15]根據與日本的合約第7條,廢除的發生是因為美國並未包含在繼續生效條約列表中的版權公告,該條約與1952年4月28日生效。同一條約的第12條包含4年臨時版權協議,由另一個禮賓信件澄清,這使得美日互相給予對方國作品的國家公民地位。這個協議應用了包含在舊有雙邊版權條約中的作品回溯。日本指定了其批准世界著作權公約的時間,因此該協議於臨時協議期滿之日起生效,即1956年4月28日,因此兩國間的版權關係從未失效。此後受版權保護的作品依據UCC,而不是早期協議繼續享有版權保護。[16]部分二戰期間的政府作品可能不受美國著作權回溯;參見#戰時版權。
- ^(g) 1936年奧地利版權法規定照片自其發表之日起20年內,或是在未發表的情況下,自創作之日起20年內受版權保護。1953年版權法提供了攝影作品和簡單照片的區別,因此攝影作品不受藝術作品自作者過世後50年的規定影響,但另外規定1953年之前已經進入公有領域,並不被認為是攝影作品的照片不會再次受版權保護。1972年版權法將藝術作品的期限延長為作者過世後70年,但同樣不會追溯。1996年奧地利版權法根據歐盟指示回溯了所有作品為作者過世後70年,但該法律是在URAA日期之後生效的,所以基於照片的舊條款與1月1日仍然生效,意味著1932年以前的照片在美國不受著作權回溯影響,即便此後很快在奧地利受到回溯。
- ^(h) 黑山被認為繼承塞爾維亞和黑山的版權義務。(參見注釋(j))
- ^(i) 包含阿魯巴、庫拉索、荷屬聖馬丁與荷蘭加勒比區:雖然荷蘭參與伯恩公約的行為只適用於歐洲境內的王國領土,但WTO成員國包括海外屬地。
- ^(j) 塞爾維亞被認為是塞爾維亞和黑山的繼承國,而它也是國際版權條約中南斯拉夫的繼承國,尤其是伯恩公約,這於1930年6月17日生效。
- ^(k) 美國和南非的雙邊版權關係於1924年7月1日生效。
- ^(l) 東帝汶被認為維持其屬於印度尼西亞時期的版權狀態,其為伯恩公約的簽署國。
- ^(m) 土庫曼斯坦已確認其作為蘇聯義務繼承國狀態,根據日內瓦世界著作權公約,與1973年5月27日生效,與美國的雙邊協定於1993年10月25日生效。
- ^(n) 英國加入伯恩公約的宣誓延伸用於曼島,於1996年3月18日生效。
- ^(o) 越南版權回溯是基於1998年12月23日總統命令7161號[63聯邦註冊號71571(1998)]發生的,早於越南2004年10月26日簽署伯恩公約。
- ^(p) 西班牙在1879至1987年間存在作者過世後80年的版權期限(參見1879年西班牙版權法)。[27][失效連結]將其減少為60年,但已經執行長期限的作品依舊有效。[28][失效連結]執行了[29]歐盟指令93/98/EEC,將期限再延長為70年,但長期限作品仍然再次有效。
- ^(q) 瑞士直到1993年具有作者過世後50年期限,並且1993年延長為70年的決定並未回溯已經過期的版權,意味著1943年以前逝世的瑞士創作者作品的版權並未在美國回溯,因為這些作品已經在回溯日當天過期。
- ^(r) 羅馬尼亞與1996年6月25日將其版權期限從作者過世後50年延長為70年。[30]這意味著於URAA日期,即1996年1月1日,50年較短期限仍舊有效。然而一些作品似乎於1996年6月25日再次受到羅馬尼亞境內的版權保護,因為條款延長同樣適用於已經過時的版權(第149(3)條),但這一法律表面上的回溯此後被認定為是技術上的立法錯誤,因為其並不打算回溯版權,而後在2004年法律被修改加入了“不會”一詞(參考目前法律第149(3)條)。這使得一些版權不確定,但至少一個訴訟根據實際意圖而不是1996年法律原本條文判決,這意味著可以認為羅馬尼亞境內的版權延長不會回溯。[31]
- ^(s) 韓國在1957年版權法中引進了作者過世後30年期限,在1987年這一期限延長為50年。See Yunjeong Choi, Development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in Korea: its History, Inherent Limits, and Suggested Solutions, Brook. J. Int'l L. 28 (2003), pp. 643-673. The transitional provisions laid out in the addendum of the 1986 law (for the entry in force on July 1, 1987) clarified that the new law (and thus its longer term) did not apply to works whose copyright term under the earlier law had already expired.
- ^(t) 印度
- ^(u) 匈牙利
- ^(v)
- ^(w) 波蘭
特定國家規定
[编辑]阿爾及利亞
[编辑]阿爾及利亞第97-10號法令(1417年沙瓦爾月27日,即1997年3月6日,關於著作權及鄰接權)第9條規定:「合法向公眾公開的國家作品,得以非營利為目的自由使用,惟須尊重作品完整性並註明其來源。本條所稱『國家作品』,係指由國家各機關、地方社群或行政性質之公共機構所製作及發表的作品(原文為法文)。」換言之,這類作品僅供非商業用途使用——在維基百科上,此類授權被視為非自由內容。
英國著作權
[编辑]英國著作權服務提供了一份相當完整的摘要,其法律依據為1988年《著作權、設計及專利法》,以及其後歷次修正與修訂。就文學及藝術作品而言,著作權於最後存活作者辭世後70年屆滿;若作者不詳,則於創作或發表後70年屆滿。
英國公共部門資訊辦公室(前身為HMSO)曾告知我們:
註解與參考資料
[编辑]- ^ 大多數國家的著作權保護期限,均以特定年份的12月31日為屆滿日:例如可參照伯恩公約第7條第5款的規定。美國法律的相關條文為「著作權期限:終止日期」,即美國聯邦法典第17編第305條(17 U.S.C. §305)。
- ^ Pub. L. No. 103-465, 108 Stat. 4809.
- ^ "Approval and entry into force of Uruguay Round Agreements", 19 U.S.C. §3511
- ^ 恢復著作權的體制,最初由1993年北美自由貿易協議實施法第334條(美國公法第103-182號)所建立。這項條文恢復了部分已進入公有領域之電影的著作權,為1994年烏拉圭回合協議法案(公法第103-465號,聯邦法規彙編第108冊第4809頁)的出現埋下伏筆。
- ^ "Copyright in Restored Works", 17 U.S.C. §104A(h)(3).
- ^ 美國著作權局提醒,若著作權源自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但該國並非伯恩公約簽署國,執行該著作權時應假定登記為必要程序:「URAA所含著作權修正重點」,美國著作權局第38b號通告,2006年7月(PDF檔案)。
- ^ 17 U.S.C. §104A(h)(8).
- ^ 17 U.S.C. §104A(h)(2).
- ^ 17 U.S.C. §104A(h)(6)(B).
- ^ 17 U.S.C. §104A(a)(2).
- ^ See, e.g., BGH GRUR 1988, 33 (PDF file, p. 16); OLG Köln AfP 2000, 583.
- ^ 德國《著作權法》第137f條。另請參見漢堡高等地區法院2004年3月3日判決(案號:5 U 159/03,U-Boot-Foto案),該判決探討著作權延長對已在德國進入公有領域之作品所產生的溯及既往效力。
- ^ 恢復的著作權,其權利歸屬依來源地法律認定:美國法典第17編第104A條第(b)款(17 U.S.C. 104A(b))。
- ^ "International Copyright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U.S. Copyright Office Circular No. 38a, August 2003.
- ^ 17 U.S.C. §104A(a)(1)(B).
- ^ 「著作權期限:1978年1月1日(含)後創作的作品」,美國法典第17編第302條(17 U.S.C. §302);及「著作權期限:持續存在的著作權」,美國法典第17編第304條(17 U.S.C. §304),經著作權年限延長法案修正(公法第105-298號,聯邦法規彙編第112冊第2827頁)。另請參見「著作權期限:關於著作權保護期限的法律規定」,美國著作權局第15a號通告,2004年1月;及「URAA所含著作權修正重點」,美國著作權局第38b號通告,2006年7月(PDF檔案)。
- ^ "Authors or proprietors, entitled; aliens"
- ^ "International Copyright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U.S. Copyright Office Circular No. 38a, August 2003.
- ^ "Subject matter of copyright: National origin", 17 U.S.C. §§104(a) and "Duration of copyright: Works created but not published or copyrighted before January 1, 1978", 17 U.S.C. §303.
- ^ 無論何國,若以所給本國人民版權之利益,一律施諸美國人民者,美國政府亦允將美國版權律例之利益,給與該國之人民。中國政府今欲中國人民在美國境內得獲版權之利益,是以允許。凡專備為中國人民所用之書籍、地圖、印件、鐫件者,或譯成華文之書籍,係經美國人民所著作,或為美國人民之物業者,由中國政府援照所允保護商標之辦法及章程,極力保護十年,以註冊之日為始。俾其在中國境內,有印售此等書籍、地圖、鐫件或譯本之專利,除以上所指明各書籍、地圖等件,不准照樣翻印外,其餘均不得享此版權之利益。又彼此言明,不論美國人所著何項書籍、地圖,可聽華人任便,自行翻譯華文刊印售賣。凡美國人民或中國人民,為書籍、報紙等件之主筆、或業主、或發售之人,如各該件有礙中國治安者,不得以此款邀免,應各按律例懲辦。中華民國與美利堅合眾國間友好通商航海條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2年10月9日查閱。
- ^ Chapter 1 - Circular 92 | US Copyright Office.
- ^ Copyright up date Japan. Copyright Research and Information Center. [2024-03-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2-23).
- ^ 截至2021年1月,東帝汶、帛琉、索馬利亞及南蘇丹的著作權關係狀態仍屬「不明確」。
- ^ 請參見維基百科共同創辦人吉米·威爾斯於2005年發表的聲明,以及確認此立場的2012年英文維基百科RfC。
- ^ 版权与相关权利(邻接权),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2018 [2019-12-30]
參見
[编辑]外部連結
[编辑]美國版權法例
[编辑]- Copyright Act of 1909 from MegaLaw
其他國家版權法例
[编辑]- Collection of laws for electronic access - National laws from WIPO
- Collection of national copyright laws from UNESCO
- Summary of copyright terms from the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with links to national la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