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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資訊框格式手冊有關表示國籍與公民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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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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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
公示期間無未被正當合理回應的正當合理異議。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3月11日 (三) 06:57 (UTC)回复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參照special:diff/91527672的意見與en:Wikipedia:Manual of Style/Infoboxes#Nationality and citizenship in infoboxes的表述,現擬修訂資訊框格式手冊有關表示國籍與公民權的規定如下:

現行條文
傳主的國籍/公民權曾發生變更[註 1]

参考資料

  1. ^ 例如:
    • 政權更替:|birthplace=大清南京、|nationality=大清(1880年至1912年)<br>中華民國(1912年至1920年)
    • 歸化時放棄原國籍:|birthplace=美國紐約、|nationality=美國(1990年至2010年)<br>法國(2010年至今)
提議條文
傳主的國籍/公民權曾發生並非由出生地所屬政權更替所引發的變更[註 1]

参考資料

  1. ^ 例如:

以上。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2月18日 (三) 13:59 (UTC)回复

@Ericliu1912GhrenShwangtianyuan魔琴静魔魔女方的1P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2月18日 (三) 14:02 (UTC)回复
好怪的表述。不如直接整节抄过来吧。 ——魔琴留言 贡献 PJ:小學 PJ:兩岸 2026年2月18日 (三) 14:12 (UTC)回复
大抵是因为这段表述缺了一个字,若改为"传主的国籍/公民权曾发生并非由出生地所属政权更替所引发的变更",读起来会好上很多。以及这句话本身就长难句,或可改为“传主的国籍/公民权曾发生变更,且该变更并非由出生地所属政权更替所导致”--Luoniya留言2026年2月18日 (三) 14:18 (UTC)回复
那我補個“所”字吧,整段重譯太花時間了,而且還有些部分本地不適用。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2月19日 (四) 00:49 (UTC)回复
这读着还有些拗口。不过呢,我之前看过英文指引,包括因主权变更而导致的公民身份变更(如殖民地获得独立)无需添加国籍或公民权参数,这意味着英文维基收录的香港籍人物条目信息框没有British Overseas或者Chinese。但我认为,因为现今中文维基的情况较为复杂,没有从英文引入这一条款。--Shwangtianyuan 让中国再次伟大 2026年2月18日 (三) 15:19 (UTC)回复
我也是考慮過本地的情況才決定提案的。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2月19日 (四) 00:49 (UTC)回复
其實簡單寫成「(本人)主動變更」或「積極變更」之類就好,能涵蓋多數用例。政權更替這類「被動變更」,與傳主本人意願不必然相關,所以不一定有收錄必要。問問@魔琴ShwangtianyuanSanmosa。不過要考慮被開除國籍等等情況,所以還很難說,希望多點意見。——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6年2月19日 (四) 12:46 (UTC)回复
確實需要考慮被開除國籍等情況,現條文有“‘具備’某國籍/公民權指……有權授予該國籍/公民權的國家並無表態不承認傳主的國籍/公民權”的規定。另外這裏也順帶說一下special:diff/91527672所稱的“在……‘公民权’栏直接填‘香港’是错误的”並不正確,因為公民權(citizenship)是可以適用於次國家級(subnational)政體的(參見en:Citizenship#Subnational)。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2月20日 (五) 01:25 (UTC)回复
@Sanmosa不然寫成「傳主曾自行變更所屬國籍或公民權,或有關身份遭當地政府註銷。」吧,分成兩句也沒多長。——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6年2月20日 (五) 16:19 (UTC)回复
“有關身份遭當地政府註銷”可能與下方的“有權授予該國籍/公民權的國家並無表態不承認傳主的國籍/公民權”有意思上的重複了。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2月21日 (六) 01:07 (UTC)回复
一些疑问:满洲国等傀儡政权,未获承认政权(私人国家?)标注有无共识。以及复杂或有争议的多重国籍(例如见某章节),出生地区划今不存(例如今某某地)的标注法。--YFdyh000留言2026年2月21日 (六) 02:43 (UTC)回复
@YFdyh000(主要是考慮到臺灣的情況)有限承认国家(另見)適用現有的“國家/政權”相關的規定。私人國家一般不會被認為是“國家/政權”,所以不是可被標註為“國家/政權”的對象。“見某章節”的處理代表相關資訊並非由資訊框處理,因此不是WP:格式手册/信息框#國籍與公民權的管轄範圍。出生地參數|birthplace=也同樣不是WP:格式手册/信息框#國籍與公民權的管轄範圍,因此填寫出生地參數時括註現行政區劃與否並無管制。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2月22日 (日) 01:53 (UTC)回复
公示提案7日。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3月4日 (三) 05:47 (UTC)回复
@Sanmosa確認一下,這樣看臺灣日治時期至戰後時期人物國籍標註,在此規定下都應移除?——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6年3月4日 (三) 06:22 (UTC)回复
@Ericliu1912大部分情況下是的,但是像黃彰輝入籍英國,或是像林毅夫變節的情況,則還是需要標註國籍。類似的情況也包括一直留在中國大陸、由中國大陸遷臺、香港由英國殖民時期至政權移交後的人物國籍標註(但是由中國大陸前往英國殖民時期的香港並領了英國及殖民地公民身分的則還是需要標註國籍)。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3月4日 (三) 06:27 (UTC)回复
這個修改是實質性的,并且影響很廣。相當數量的頁面是標注政權更迭造成的國籍變化的,如果規定改了勢必會引起非常大範圍的清理;但這又是非常瑣碎的一個規定,我沒看出「今是昨非」在何處,為了這一件事實不知有什麽去做折騰的必要性。
鑒於修改的成本,我認為如果要做,應該一次性對en:MOS:INFOBOXUSE完整作逐條審議,然後adopt之後統一執行。比如英維直接禁用了nationality參數,只標識細粒度的citizenship(那樣也就自然不存在「中國香港不是國籍」的問題),如果社群認爲英維的MOS可取,就應該完整全面實施,通過直接修改infobox模板行爲的方式,來使規則統一生效。從英維guideline裏面斷章取義,我覺得沒有什麽説服力。--Zhuyinjie留言2026年3月4日 (三) 06:59 (UTC)回复
enwiki禁用nationality參數是因為“nationality”一詞在英文容易被誤解為“民族”,但是zhwiki稱nationality參數為“國籍”,因此enwiki的做法與理由在zhwiki不適用,而且enwiki也沒有自Infobox裏直接刪除nationality參數,“通過直接修改Infobox模板行為的方式,來使規則統一生效”不可取。我不反對“如果規定改了勢必會引起非常大範圍的清理”的說法,但是就算沒有修改這條,單是按現行條文就應該已經有一個(現在還在持續的)“非常大範圍的清理”了,因為現在還是有一大堆人物的Infobox是不應標國籍而標國籍的(參見廢除指定樣式表的討論,這個討論你自己也有參與),那既然如此,也不差再擴充範圍了。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3月4日 (三) 11:57 (UTC)回复
那你還是要解釋單獨adopt這一條是為什麽目的。如果是為了解決「香港不是國籍」的問題,那應該透過CS4D特別法的機制來解決。為什麽「在國籍欄寫政權更替是一項需要全站取締的陋習」這件事,我看不到足夠有力的論證。「不必寫」是一回事,已經寫好了的要把它全刪掉是另一回事。
另外,在公民權一欄填寫 香港沒有任何錯誤。根據PRC憲法,對於特區居民來説,除了基本法及其附件三之外,其他所有PRC法律(包括PRC憲法本身)對其均不適用。在這個意義上說,香港居民並不享有作為PRC公民的權利義務(比如絕大多數中國籍香港居民都沒有港區人大代表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全體香港居民都無權服兵役,也沒有計劃生育的義務),其只享有特區的公民權。--Zhuyinjie留言2026年3月4日 (三) 13:13 (UTC)回复
我從來不認為我這提案是“為了解決‘香港不是國籍’的問題”的,“在公民權一欄填寫‘香港’沒有任何錯誤”甚至也是我的主張,我心目中解決「香港不是國籍」的問題的方式有且僅有加強社羣宣導。總的來說,提案的目的有二,一是減省列舉政權更替所導致的冗餘(必然發生的)與潛在錯誤或原創研究(可能發生的),二是避免相當一部分的條目因未有或無法在國籍欄列舉政權更替而無法滿足現行規則的規定。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3月4日 (三) 14:44 (UTC)回复
那我提議表述為曾发生变更,尤其是并非由出生地所属政权更替所引发的变更,總之不要為了這個事去大規模修改現存條目。--Zhuyinjie留言2026年3月4日 (三) 15:25 (UTC)回复
這違背了修訂的原意,而且“不要為了這個事去大規模修改現存條目”這種想法屬於捨本逐末。2020年的時候我就有提過限制使用旗幟模板,當時因為社羣普遍使用旗幟模板而被否了(當時修訂後的提案沒繼續限制使用旗幟模),但這事最終還是在2025年落實了,由此可見“不要為了這個事去大規模修改現存條目”不是一個合理的顧慮。如果“不要為了這個事去大規模修改現存條目”是一個不妥善修訂規則的理由的話,那格式手冊也沒存在的意義了,因為格式手冊可以被積非成是推翻。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3月5日 (四) 00:41 (UTC)回复
而且還有兩點:一是你提議的表述實際上仍然要求列舉所有政權更替,我之前提的兩點仍然成立;二是你提議的表述特別強調“並非由出生地所屬政權更替所引發的變更”需要注明,然而“並非由出生地所屬政權更替所引發的變更”本來按社羣的直覺與常識就是會自然而然地注明的,因此這本來並不存在特別強調的必要。恕我直言,真按你這樣改還不如不改。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3月5日 (四) 00:46 (UTC)回复
那我就沒覺得「列舉政權更替」所導致的冗餘是一個非常糟糕、需要被取締的東西。爲什麽infoboxflag十惡不赦必須被取締,可以提出很多論述,其中一部分能説服我;但是為什麽不准在infobox person裏列舉政權更替,我看不到這樣的論述。
今天的修訂是為了解除「必須列舉政權更替」的義務。並不一定要為了這一項合規上的疑慮,而直接導向「不許列舉政權更替」的結果。如果你擔憂尤其是的表述仍然不能被鑽牛角尖的用戶正確理解,那我覺得應該集思廣益推敲一個更能準確表達這個意思的表述。--Zhuyinjie留言2026年3月5日 (四) 15:10 (UTC)回复
那列舉政權更替所導致的資訊錯誤與原創研究對百科全書來說不夠“糟糕”嗎?你沒有回應到這點,而你“看不到這樣的論述”很可能是因為你忽略了我的留言的部分內容。此外,“如果你擔憂‘尤其是’的表述仍然不能被鑽牛角尖的用戶正確理解”這種說法完全不正確,重點是你提議的表述仍然保留了列舉所有政權更替要求,那「必須列舉政權更替」的義務就仍然存在,這不是“鑽牛角尖”,而是基本的語文理解。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3月6日 (五) 09:33 (UTC)回复
Infobox幾乎所有欄目都可能存在「資訊錯誤與原創研究」,這不構成移除欄目的理由。國籍欄的政權更迭只是有時冗餘、不必寫,但也有很多情景,政權變更本身就是對理解人物很重要的北京。INFOBOXFLAG移除的理由是因為難看無障礙方面的顧慮,并且會讓一堆條目的og:image裏出現國旗。--Zhuyinjie留言2026年3月6日 (五) 12:46 (UTC)回复
你說的那種情況的處理方式也不是沒有啊,WP:格式手册/信息框#國籍與公民權:“複雜情況應在條目正文中交代”,這句話這個提案是沒有動的,而且真遇上那種情況的話,難道不應該在條目正文裏特別介紹嗎?再者,這裏的提案只限制(在部分情況下)在Infobox處理國籍與政權更替,但沒有限制在其他地方處理國籍與政權更替。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3月6日 (五) 23:48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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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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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Rfc的做法不正确。很明显User:Sanmosa没有对异议作充分回应。--Zhuyinjie留言2026年3月11日 (三) 07:15 (UTC)回复

Wikipedia:共识#cite note-def-1:“任何正當合理的意見(無論是否於公示前或公示後提出)若已獲提案人正當合理的回應,且自該回應起計的3日後無進一步再回應,應視為該意見已解決”,我關討論前的最後一個留言是我自己的,留言時間已經在3月6日(UTC+8的7日)了,我由此推斷我該回應的都已經回應了並無不合理之處。討論的時候,我自己其實也花了很大的篇幅來回應你的意見,你不能簡單地聲稱回應“不充分”就要求所有的事情都必須完全按你的意願來。而且,你的意見裏也不乏單純的個人感受(e.g. 那我就沒覺得「列舉政權更替」所導致的冗餘是一個非常糟糕、需要被取締的東西)與設立祖父條款的主張(e.g. 不要為了這個事去大規模修改現存條目),這些並不是正當合理的意見,也因此不是我需要特別回應的部分(雖然我還是稍作回應了)。再者,有些我對你的意見的回應(e.g. 避免相當一部分的條目因未有或無法在國籍欄列舉政權更替而無法滿足現行規則的規定#c-Sanmosa-20260306093300-Zhuyinjie-20260305151000“此外”起的部分)你也沒提出任何的反論,你真要我就此提“充分回應”的話,我也得有個反論來回應啊。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3月11日 (三) 07:29 (UTC)回复
最根本的问题就写在第一句话,Infobox几乎所有栏目都可能存在“资讯错误与原创研究”,这不构成移除栏目的理由。不可能认为个人感受就不算正当合理而可以无视,恰恰相反,正是因为他人的感受与你不同,所以你需要提出论述来说服他人产生和你一样的感受。
写某样东西时可能产生错误与OR我也没不让你在其他地方写这个东西显然不能构成对禁止在infobox里写某样东西的论述。我也已经正面向你示范过了,什么样的论述才能支持禁止在infobox里写某样东西,而你根本就没有在这方面作出任何尝试。因为你的回应根本就不完整,我在等你作出完整的回应,才产生出「关讨论前的最后一个留言是提案人的」之状况。--Zhuyinjie留言2026年3月11日 (三) 09:34 (UTC)回复
那我相信你還是沒有意識到國籍、公民權欄位與其他Infobox欄位的根本分別在哪:我不否認在任何Infobox欄位填入的內容都有可能是原創研究,但僅適用於國籍、公民權欄位的「必須列舉政權更替」的義務會使填入國籍、公民權欄位填入的內容是原創研究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再者,這裏是網上,你不留言的話,我是無從得知你的任何想法的,而我也不認為你可以定義何為有效禁止在INfobox填寫特定內容的論述。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3月11日 (三) 09:45 (UTC)回复
……我當然支持廢除「必須列舉政權更替」的義務,但是我不同意廢除「可以列舉政權更替」的權利,所以才提出了alternative的文本。那個文本只是從鑽牛角尖的語義檢驗上還不夠嚴謹,但應該已經清楚表達了我的意圖。
如果要禁止在Infobox填寫某樣東西(但允許在其他地方寫),那一定要基於這個東西對於或基於Infobox造成了某種危害,這不需要我做什麽arbitrary的定義。--Zhuyinjie留言2026年3月11日 (三) 10:34 (UTC)回复
從既有條文的設置上來看,兩者是綁定的,既有條文的原意是只有在需要列舉國籍的情況下才能列舉國籍,而只要是不需要列舉國籍的情況就不能列舉國籍(既有條文的原始版本見此),因此不能在廢除「必須列舉政權更替」的義務的同時不廢除「可以列舉政權更替」的權利,更別說社羣本來早就反對列舉政權更替了。然後我還是那句老話:你「看不到這樣的論述」很可能是因為你忽略了我的留言的部分內容我已經提出了具體的危害了,但是你還是看不到,這還是相當令人遺憾的。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3月11日 (三) 10:53 (UTC)回复
1. 正是因为既有条文原意是只有A,才B,所以我才能够提议将其表述为只有A、尤其是α,才B只有A才B不是A推出B,是容许即使A但我也不B的。
(现在变成仅…方也还是只有…才。)
2. 你所提出的危害是基于「因为有这个义务」才产生的,如果义务消失了那危害也自然消失。如果你想要禁止列举政权更替(并且让本站为此付出批量编辑的成本),当然要提出特异于Infobox、且关于为什么这项权利有害的论述。--Zhuyinjie留言2026年3月11日 (三) 11:25 (UTC)回复
我說的“兩者是綁定的”並非意味兩者的因果關係,而是兩者本來就是一同出現的(在原始條文的文本中,當傳主出生的國家 / 政權與具備國籍 / 公民權相同時,信息框應避免使用|nationality=|citizenship=的出現位置先於除非傳主出生的國家 / 政權與具備國籍 / 公民權不相同、傳主擁有雙重國籍 / 公民權、傳主的國籍 / 公民權發生了變更等情況),兩者實際上是伴生的關係,因此我這裏說的不能在廢除「必須列舉政權更替」的義務的同時不廢除「可以列舉政權更替」的權利是無法被定義為不成立的(而如果兩者真的存在因果關係,按原始條文的文本來看,你的論述則屬於倒果為因)。如果你還是在堅持兩者可以分開的觀點的話,那我只能說這從根本上違反了既有條文的原意。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3月11日 (三) 15:04 (UTC)回复
再重讀了Wikipedia_talk:格式手册/信息框/存档二
1. 原始條文是當C時,應避免B,除非α,是一個「只要…就」的關係,C且非α推出非B除非A否則不要B意味著在A發生時你沒有B的權利,而並不意味著如果A就要B義務。如果「權利必然同時是義務」是當時的原意,豈非與當時討論串中Ericliu1912就算是政權更迭,也不用把所有政權都寫出來才對的意見不容?
2. 你對於社群本來早就反對列舉政權更替一節理解有誤。Ericliu1912反對的只是「沙俄→蘇俄」這類,實際是同一個國籍卻硬要標成兩個。對於1945前後,台灣人的國籍由日本變成中國,並不在他原先的反對範圍之列,卻在這次被你一同掃射了(他也特地在討論中提醒你要思考這個問題)。--Zhuyinjie留言2026年3月11日 (三) 15:50 (UTC)回复
那上面的那句話你是沒看見嗎?此外,我不否認寒吉制訂原始條文當時確實沒考慮他的意見,而是照樣把「必須列舉政權更替」列為硬性規定,所以「與Ericliu1912的意見不容」的事在當時的而且確地發生了,由此我上面的提案也算是撥亂反正了。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3月12日 (四) 01:17 (UTC)回复
中學數學課都學過當且僅當,應該知道只要…就,沒有綁定逆命題的意思。我實不知你綁定權利義務的理解是從哪裏冒出來。即使在這個討論串,Eric説的也是不必要,而非禁止。
在原討論串中,寒吉並沒有否定Eric的意見,故而Eric的意見可以作為當時社群起草條文時的討論結果的一部分;如果你發現你對條文的理解與起草該條文所基於的社群討論意旨有衝突,那只能説明你應該換一個方式理解條文,來使其與當時討論的共識相符合。--Zhuyinjie留言2026年3月12日 (四) 02:23 (UTC)回复
已暫時回退修訂案,並重行徵求意見。——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6年3月12日 (四) 03:47 (UTC)回复
謝謝Eric,今後我會更及時並充分地在討論中發表意見。
之前討論中提及了台灣1945的問題;其實更直接的還有台灣1895的問題,乙未割台是設有住民去就決定日的,這形式上是「傳主本人選擇」,是否仍受「出生地政權更迭」之約束?出生地為清治台灣的人士,如其選擇内渡(或在1895前就已遷往内地),則依規不再另行標注大清(中國)籍;對於未選擇内渡的人士,如果不標注其日本籍,便無法與前項人士區分了,是很奇怪的。--Zhuyinjie留言2026年3月12日 (四) 04:17 (UTC)回复
日本的舊《國籍法》是1899年才有的,而《大清國籍條例》則是1909年才有的,所以嚴格意義上來說1899年前的日本人與1909年以前的大清臣民並無國籍,按規定這種情況下他們本來就不能標國籍(資訊框僅在有可靠來源證明……某國家/政權在傳主在世時存在國籍/公民權制度……方可按上述規定標記該國籍/公民權),除非他們活到了1909年(或1899年,就續留臺灣者而言)。因此,這裏可以探討的事情應該是住民去就決定日後續留臺灣者經歷日本由無國籍制度至有國籍制度的變化是否屬於應該標記日本國籍的情形。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3月12日 (四) 04:49 (UTC)回复
@Ericliu1912Zhuyinjie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3月12日 (四) 05:07 (UTC)回复
我的看法是,不管國籍法制疑慮,多數臺灣人不用標註因為割讓產生的國籍(所屬國家)變化。包含日後臺灣光復所造成的國際法解釋歧義,與其費力辯論與傳主不見得密切相關的主權或國籍問題,不如不寫。此亦與修訂案精神相符合。不過,基本上我還是希望閣下就此徵求更廣泛社群意見,尤其是考察東亞以外地區的情況。——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6年3月15日 (日) 11:08 (UTC)回复
目前條文的是僅當……,條件滿足時也未必要標注。對於該時代的普通台灣人,如其生卒地點欄目中已完全體現其平生所歷國家/政權,我也同意可不必再填寫國籍欄目。但仍有相當數量的人物,如連橫_(歷史學家)丘逢甲謝介石等等,其國籍欄目不可省略。這種情況下,仍然有必要賦予國籍欄目足夠的使用權利。
至於部分想當然的疑慮,應該也透過一些條文來針對性地解決。比如説,對於大清“國籍制度”出現時間不詳的狀況,可規定列舉傳主國籍起始時間時,應省略出生日期。乃至說,對於領土交割、政權更替,其影響個人國籍的時點未必符合直覺(比如台灣人是否應視為1897年5月才取得日籍?),甚至可以規定除非有與傳主相關的可靠來源,否則不標注國籍的取得與喪失時間,而以→替代之類。--Zhuyinjie留言2026年3月15日 (日) 13:27 (UTC)回复
你拿謝介石來反對我的提案是完全不合理的,謝介石在1916年放棄了日本國籍,並改入中華民國國籍,這屬於“並非由出生地所屬政權更替所引發的變更”,我的提案本來也沒禁止在這種情況下標國籍。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3月16日 (一) 01:51 (UTC)回复
謝介石的問題是,如果要寫日本、中華民國等諸項國籍,就很難再禁止一般編者在日本前面寫一個大清。「大清什麽時候可以開始有國籍」目前是一個open question,固然「認爲傳主出生時就有大清國籍」是原創研究,但「1895年這人從無國籍變成日本籍」的説服力也沒好到哪裏去。所以我提議的解決辦法就是至少先刪除一下起止年份。--Zhuyinjie留言2026年3月17日 (二) 11:08 (UTC)回复
那這本來就與這裏的提案無關,而是與我上面提到的“資訊框僅在有可靠來源證明……某國家/政權在傳主在世時存在國籍/公民權制度……方可按上述規定標記該國籍/公民權”條文有關,這裏的提案根本完全不涉及那條條文。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3月17日 (二) 14:59 (UTC)回复
難道閣下關於「非出生地政權更迭」的提案,僅僅適用於該人平生的國籍變更全部由出生地政權更迭所造成的情形?
起止年份當然不是無關的事。生卒地cover國籍變更的條款,已覆蓋了經歷政權更迭人士中的相當一大部分。--Zhuyinjie留言2026年3月19日 (四) 15:00 (UTC)回复
(前)確實。一直都是這樣理解的,不是嗎?(後)刪除起止年份會引申另一個問題,就是會使讀者混淆多重國籍與國籍更替,有些時候有些人物還涉及某段時間有多重國籍、某段時間沒有的情形,刪除起止年份引起的誤會可就更大了。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3月20日 (五) 00:50 (UTC)回复
我的主張是除非有与传主相关的可靠来源,否则不标注起止時間,針對的是像林毅夫张克辉這種。安德里·拉乔利纳喪失馬達加斯加國籍,是由該國政府依法作出的個別裁定,當然符合這個條件。--Zhuyinjie留言2026年3月21日 (六) 03:06 (UTC)回复
然而“使讀者混淆多重國籍與國籍更替”的問題還是會出現,你沒有處理到這點。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3月21日 (六) 03:26 (UTC)回复
如果沒有直接説明「傳主取得/喪失某國籍」的可靠來源,那麽關於傳主的國籍取得喪失時間的標注就可能是OR。如果可以明確是國籍更替,那可以寫成→,但如果這項更替的發生並非是依法律上國籍取得喪失的程序進行,或者更替的具體時間並無直接統一定義,便不應寫出更替的時間。--Zhuyinjie留言2026年3月21日 (六) 04:06 (UTC)回复
然而「使讀者混淆多重國籍與國籍更替」直接違背了百科全書的根本宗旨,因為這樣做犧牲了百科全書必須保持且不能犧牲的準確性。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3月21日 (六) 09:01 (UTC)回复
嚴格意義上,這種情況下本來就無法絕對辨明是多重國籍還是國籍更替,這個模糊性不是由百科全書造成的。而如果寫一個編者以某種方式推定的國籍更替時間,更加是犧牲準確性。--Zhuyinjie留言2026年3月21日 (六) 11:49 (UTC)回复
林毅夫WP:格式手册/信息框#國籍與公民權要求“傳主主動認領”國籍/公民權,林毅夫變節的舉動實際上形同放棄認領中華民國的國籍/公民權,因此不屬於“無法絕對辨明是多重國籍還是國籍更替”的情況。(张克辉)我會形容這種情況是二戰後至國府遷臺期間的“內渡”,張克輝在1948年就已經不在臺灣通常居住了,他甚至也在同年加入了中國共產黨,他不可能在中共建政後繼續認領中華民國的國籍/公民權,因此這也不屬於“無法絕對辨明是多重國籍還是國籍更替”的情況。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3月21日 (六) 13:16 (UTC)回复
問題就在於在多大程度上允許這種實際上不可能的推定。在當時的情境,認領中共政權的公民權(否定中華民國憲法的法統)者,絕不是從1949年10月1日起才開始否定舊的公民權、認領新的公民權的;對他們而言,PRC之於ROC僅是一個國號變化,猶如蒙古人民共和國蒙古國並不是兩個國家。在這種情況統一標注1949的年份,會產生「在1949年放棄ROC國籍」的誤解。
鑒於閣下尤其反感在infobox nationality格子下的潛在原創研究,理應也支持對於這種情形的年份標注作出一定形式的規制。無論是朝著勸阻標注的方向,還是朝著注明國籍得失為編者推定的方向。如上所述,我是推薦把任何的政權更迭都只寫成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只對涉己的個別性的變更標注年份。
不過我們先澄清一件事,按照你提議的規則,張克輝的nationality欄目是否可以保留?僅僅是因為其出生地沒有發生ROC→PRC的政權更迭,所以就導致他的nationality就需要與其他同時代中國人物不同嗎?--Zhuyinjie留言2026年3月22日 (日) 14:20 (UTC)回复
(1、2)ROC的情況是PRC將ROC視作(並長期聲稱ROC已)“不存在”,但ROC實際上至今仍然存在,也就是說由ROC到PRC實際上並不是單純的“國號變化”。這種情況應該是全世界獨有的了,因此需要特例處理。張克輝的變相「內渡」在中共建政前,而他擁護中國共產黨(與PRC)的立場在國共內戰期間意味著他已經不認可ROC的政權了,因此這種情況就算真的理解成「放棄ROC國籍」也不能算是「誤解」。林毅夫的情況就更簡單了,他本人是在兩岸分治後出生的,而且還曾就讀陸軍軍官學校、入伍中華民國陸軍,他不可能無法意識到變節意味著脫離ROC、投奔PRC,因此這時把他的舉動理解成「放棄ROC國籍」甚至是完全正確的。(3)這問題的答案很簡單,你問你自己這兩個問題就可以了:張克輝的出生地在哪?張克輝由ROC國民變成PRC公民是由出生地所屬政權更替所引發的嗎?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3月23日 (一) 11:09 (UTC)回复
對啊,根據擬議規則,張克輝的nationality需保留,而同時代其他中國人的nationality不保留,僅僅因為出生地不同就導致其關於1949年政權更替的標注規則與同時代其他中國人不一樣,直觀上並不合理。如果采取出生地與逝世地兼采的規則,則張克輝死於PRC,就可以徹底省略國籍欄。
ROC作為rump state延續的特殊現況,是導致雖然ROC→PRC的過程是國號變更,但我們仍必須在nationality中區分兩個國號,而不使用「中國」一詞的原因。但是,在當代將ROC和PRC以全稱分別表注,並不代表這兩個國籍之間是「取得」「喪失」之關係。
  • 如果以《國籍法》論,則2000年以前的中華民國國籍法,是關於「中國人」的法律,絕不可能將1949年10月中共政權設立新國號,理解為效忠PRC的人士「不再自認為中國人」。這些人一定放棄了一個什麽東西,但肯定不是國籍
  • 如果以一般的定義(屬於某個國家的國民身分),或者你說的「不認可ROC的政權了」的公民權方面說,則中共—民盟陣營從未承認《中華民國憲法》有效,其「不認領」ROC至少可從1947年算起,因而「1949年才放棄」的寫法當然是誤解。
現時MOS對國籍的定義是主動認領+法律肯認。對這類經歷1949的人士,法律上其ROC國籍沒有喪失,寫作終止只能以不再認領理解。如上所述,不應標注其在1949年放棄ROC國籍;作為常識,也不必標注其PRC國籍在1949年開始。寫成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才是準確負責的。
“不應”“不必”這兩層理由,也是我前面更一般地提倡對於政權更迭造成的國籍更替省略年份的原因。只有在涉己、有可靠來源時,這個年份才會是意義準確、且對讀者有價值的。否則就省略年份,只寫到 苏联 乌克兰這樣最合適。--Zhuyinjie留言2026年3月23日 (一) 16:18 (UTC)回复
你的“直觀上並不合理”無視了中華民國全世界獨有的換家式變化,這種特殊情況自然應該有特殊的處理,因此“直觀”如何(或“需要與其他同時代中國人物(統一表述方式)”與否)都不是決定應否填寫國籍欄時應該考慮的東西。“中共—民盟陣營從未承認《中華民國憲法》有效”不能等同於“不認領中華民國國籍”,這在事實上甚至是完全錯誤的,國民政府治下的中華民國在1929年就已經有國籍法了,1929年的時候可沒有生效中的憲法(曹錕憲法當時已經不生效了),因此中華民國的國籍制度(與國籍法)本來就不需要依附於任何憲制性文件而生存。還有一點,就是你先入為主地認為為國籍/公民權標註的結束年分屬於“放棄國籍(/公民權)的年分”也完全是你個人的誤解與原創研究,安德里·拉乔利纳的馬達加斯加國籍裏的“至2025年”也沒有表示任何“放棄國籍(/公民權)”的意味。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3月24日 (二) 00:28 (UTC)回复
你從頭到尾讀一遍我寫的這一段話呢?已經辨析清楚的兩個概念又被你混在一起。至於「還有一點」,你再讀一遍最後一段的第一句話。--Zhuyinjie留言2026年3月24日 (二) 02:10 (UTC)回复
我這裏不作區分是因為指引自身也同樣不作區分,而且無可反駁的是你試圖強行區分的approach無視了中華民國全世界獨有的換家式變化,並因而產生了額外的問題。我判斷你先入為主地認為為國籍/公民權標註的結束年分屬於「放棄國籍(/公民權)的年分」是基於你自己在更早前說的話而作出的,你的潛意識認為為國籍/公民權標註的結束年分屬於「放棄國籍(/公民權)的年分」,而且不願意承認不屬於「放棄國籍(/公民權)的年分」的結束年分是同等合理的標註方式。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3月24日 (二) 10:23 (UTC)回复
你不能在不讀他人論述的情況下就對他人的想法作出判斷。其一,我從來沒有認為國籍或公民權的結束只能主動放棄,問題是它確實不可能是依法終止。其二,我已經講得很清楚rump state會影響什麼、不會影響什麼。ROC的獨一無二之處,並不在於其是rump state,反而是在於其始終未能完全擺脫與PRC爭搶/共享1個國際法人格的狀況(如果放到國籍法的範圍內去檢視,這個狀況尤為凸顯)。恰恰是因為這一獨一無二的法律狀況,所以才要避免任何將國籍更替表述為「在某年依法退出或主動放棄國籍」的不準確敘述。--Zhuyinjie留言2026年3月24日 (二) 11:04 (UTC)回复
(1)終止(與起始)是否“依法”(就現行指引而言)並不重要,而且為國籍/公民權標註結束年分也從來不意味“依法退出或主動放棄”國籍/公民權,這同樣是你先入為主的個人誤解與原創研究。(2)這其實回到了國家/政治實體的存在事實應該如何描述的問題,而現行WP:避免地域中心#政治的規定是“任何政權若事實上存在具備人民、領土、政府、主權等條件,應客觀描述其存在事實。法理論述若與事實論述相衝突時,需優先採用事實論述”,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當下事實上就是兩個分別運作的國家/政治實體,迴避表述由中華民國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公民權轉變實際上屬於(中國大陸)地域中心,因為如此迴避的出發點是把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當成同一個國家/政治實體。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3月24日 (二) 11:21 (UTC)回复
1. MOS已經規定,infobox國籍的具備,就是傳主本人認領+該國依法承認這兩個要素。故而infobox國籍的終止,必然是上述兩種狀況其一終止,而所標注的年份,也必然是上述情況終止所發生的時間。如果不是,這個年份標注就是會引起誤解的。我說了很多遍讓你讀最後一段第一句話,你好像都沒有理解到。
2. 兩岸政權各自的國籍法規定,體現出二者尚身處同一個國際法人格之中,這是一個關於法律現況的事實陳述。「兩岸的身分轉換,法律上從頭到尾都不存在喪失取得國籍的環節」,這是一個事實論述。這個事實論述不影響政治實體或者主權四要素的存在與否的問題,也不影響根據CS4D的規則去在適當的位置標注二者的存在。--Zhuyinjie留言2026年3月24日 (二) 12:21 (UTC)回复
說白些,你的整個見解都是建基於(中國大陸)地域中心的,這對於我一個沒有(中國大陸)地域中心的人來說自然是難以理解的。(1)傳主本人「不再認領」國籍/公民權也不意味「主動放棄」國籍/公民權,所以你的見解確實存在先入為主的個人誤解與原創研究。(2)問題在於(中文)維基百科本身也不是執行法律(國籍法)的地方,在(中文)維基百科將兩者表述為“身處同一個國際法人格之中”本身就是(中國大陸)地域中心的一種,是違反WP:避免地域中心#政治的規定的。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3月24日 (二) 13:28 (UTC)回复
@Ericliu1912真要說東亞以外地區的情況的話,那實際處理上可能遠比東亞的情況簡單得多了,政權換家的事情在近現代也就只在ROC身上出現過而已。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3月16日 (一) 01:45 (UTC)回复
再者,“生卒地點欄目”無法“完全體現其平生所歷國家/政權”也不是羅列國籍的正當合理理由,就比如出生於英属印度治下的孟加拉人民共和國開國總統谢赫·穆吉布·拉赫曼印巴分治東巴基斯坦獨立之間擁有的巴基斯坦國籍與傳主不見得密切相關(尤其是考慮到傳主曾與巴基斯坦為敵的情況下),要為此而羅列英籍人士British subject)、巴基斯坦孟加拉三個國籍不但不能增進讀者對傳主的認知,而且還反過來對讀者產生不必要的混淆。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3月16日 (一) 03:18 (UTC)回复
提議生卒欄目已體現生平國籍只是阻止標注國籍的一種情形,沒有任何「生卒欄目不能體現生平國籍,就一定要寫出國籍」的意思。--Zhuyinjie留言2026年3月17日 (二) 10:58 (UTC)回复
但你無法阻止其他人這樣想,而且這不利於條目風格統一。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3月17日 (二) 15:02 (UTC)回复
有關日本何時存在國籍制度的討論
再者,當時能夠選擇在住民去就決定日前離開臺灣的人不到當時臺灣總人口的1%,而且其中大多是士紳,這種情況對於大部分當時一般的臺灣人而言本來也不見得是「傳主本人選擇」。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3月12日 (四) 05:02 (UTC)回复
能在本站擁有傳記條目的大多也是士紳。總之,這類人士有著相同的出生地(大清台灣),僅由内渡與否決定其國籍殊途,難以設想Infobox有國籍欄目卻不被允許表徵這種區別。--Zhuyinjie留言2026年3月12日 (四) 10:23 (UTC)回复
這也只是補充說明而已,我的主要論述在上面呢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3月13日 (五) 00:46 (UTC)回复
這類人士有著系統的出生地(大清台灣),僅由内渡與否決定其國籍殊途,難以設想Infobox有國籍欄目卻不被允許表徵這項區別。--Zhuyinjie留言2026年3月13日 (五) 05:15 (UTC)回复
“資訊框僅在有可靠來源證明……某國家/政權在傳主在世時存在國籍/公民權制度……方可按上述規定標記該國籍/公民權”是既有條文,你不能強制要求在國籍欄裏標根本沒國籍法的國家或政權,不然這就是強制性的原創研究了。參見WT: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存档3#关于国籍的原创研究WT:格式手册/信息框/存档二#国籍应按主动认领国籍来算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3月13日 (五) 07:23 (UTC)回复
@Ghren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3月13日 (五) 07:24 (UTC)回复
且不説沒有國籍法是否代表沒有國籍(之前的MOS討論早已探討過這問題);顯然這類人士絕大多數都活到了有國籍法的時代。--Zhuyinjie留言2026年3月13日 (五) 10:54 (UTC)回复
你到底有沒有認真看我的留言,我上面寫的是“這裏可以探討的事情應該是住民去就決定日後續留臺灣者經歷日本由無國籍制度至有國籍制度的變化是否屬於應該標記日本國籍的情形”,我這句話並沒有蘊含任何支持或反對標記日本國籍的意思。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3月13日 (五) 14:07 (UTC)回复
1. 1897年5月後留在台灣、成為日本人的人士,如在Infobox中標注出生地為大清台灣,卻不允許標注其國籍,這是非常荒謬的。對這類情形的國籍欄目是否應予使用,答案很鮮明,需要探討的是如何讓規則與這個情形相容。
2. 有無「國籍法」不應作為有無國籍的劃界。讀住民去就決定日之内文可知,1899年日本頒行國籍法之前,就已使用國民一詞,實在不必鑽「臣民不是國籍制度」這種牛角尖;也不應認為清日馬關條約不是在就「國籍」問題作出制度安排,就像不可能因爲中華人民共和國1980年才頒佈國籍法,便認為這之前的外事史不可能存在國籍事務一樣。--Zhuyinjie留言2026年3月13日 (五) 15:02 (UTC)回复
從你在2的說法來看,我ping Ghren來確實是對的,你現在還是在堅持並試圖迫使社羣進行系統性的原創研究,就此我建議你看一下Ghren的說法補充說明。1的話,其實做法相當簡單,我的原始提案裏的規則正文用詞是“傳主的國籍/公民權曾發生並非由出生地所屬政權更替所引發的變更”,從語義上來說,“住民去就決定日後續留臺灣者經歷日本由無國籍制度至有國籍制度的變化”也符合這個要件,因此只要在註釋裏補充說明就可以了,現在我想到的表述方式是“傳主由一個無國籍/公民權制度的國家移民至另一個無國籍/公民權制度的國家,並在後者設立國籍/公民權制度後獲得後者的國籍/公民權”。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3月14日 (六) 00:13 (UTC)回复
《馬關條約》及其後的《臺灣住民ニ關スル國民分限令》已是足夠明確的關於主權國家國民身分的法律文件,不可能認為台灣人是從1899年國籍法頒行以後才成為日本籍。哪天有國籍法哪天才有國籍這也是武斷的原創研究。--Zhuyinjie留言2026年3月14日 (六) 02:27 (UTC)回复
我還是那句話,這不是「鑽牛角尖」。《馬關條約》與《臺灣住民ニ關スル國民分限令》並無任何直接指向國籍認定的用詞,而且「臣民」一詞在日本法律上與民間層面都有著與「國籍」截然不同的意思。我由此只能推斷你在這裏發表的一切有關國籍的見解只是你的個人情緒宣泄。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3月14日 (六) 09:24 (UTC)回复
《臺灣住民ニ關スル國民分限令》這個標題已經不言自明了。關於國民身分認定、取得與喪失的規定,就是國籍在法律上的含義。否認這一點,就等於在否認前三十年的PRC人民擁有Prc國籍。--Zhuyinjie留言2026年3月14日 (六) 13:47 (UTC)回复
你的這種附會沒有任何實則證據,而且文獻的有效性需要看內文而不能只看標題,因此你還是在通篇原創研究。如果你還是堅持迫使社羣進行系統性的原創研究的話,那我也只能採取必要的行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問題的条約》裏有明確提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這就是直接指向國籍認定的用詞,所以該條約能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存在國籍制度,這是意思模糊的「臣民」一詞所無法比擬的。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3月15日 (日) 00:41 (UTC)回复
在標題已經敘明国民分限的情况下,我不認為日本國臣民是意思模糊的詞語。國籍就是一個人屬於一個國家國民的法律資格,在帝制語境下國民稱為臣民也很自然尋常。
日本的國籍制度並不起於1899年,正如PRC的國籍制度並不起於1980年一樣。一般認為,1873年的《外国人民ト婚姻差許条規》就是日本現代國籍制度的開始。不使用國籍一詞,只是因為這個詞的意思是「本國的文獻」,而不是因為不存在legal nationality。--Zhuyinjie留言2026年3月15日 (日) 03:20 (UTC)回复
前者只是丹野清人的評論文章,而丹野清人並非法律專業。後者是William Wetherall的個人網站,我暫時找不到有關William Wetherall的專業的資訊,但是文章中的一些話還是否定你這裏的主張的:“However, the 1873 proclamation spoke only of being a "Nihonjin" (Japanese) or a "gaikokujin" (aliens) as statuses in and of themselves. "Nationality" was not then an issue because Japanese law had not yet embraced its concept. Of course, in 1873 there were not yet any "subjects" or "nationals" of Japan——at least not in terms of being a "shinmin" or "kokumin" under a constitution. These words, too, were still in the embryonic stage.”你“認不認為”在這裏並不重要,真正重要的是相關範疇的可靠來源是否如此認為。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3月15日 (日) 05:22 (UTC)回复
  1. 丹野的研究專業是移民問題,足以説明其在此一歷史問題上的專業。1873年法律當然沒有「國籍」這個詞(因為國籍這個漢語詞匯它原本不是這個意思),但它的模板是《拿破侖法典》,「日本人タルノ分限」對應的是「身为法国人的资格」。
  2. Wetherall的意思説的很清楚,是「國籍」這個漢語詞匯還沒有被發明出來,1873年的日本也還不是君主立憲制的國家,所以日本人只是針對外交國族的規定,而沒有憲政上的意義。但毫無疑問,1889年日本憲法頒行以後,先前法律中對日本人身分的界定,自然就已成為了嚴格規範之下的帝國臣民。
  3. 必須重申,關於臣民(subjects)的法律規定就是國籍制度,否則難道1948年以前的en:British subject沒有國籍?在1889年日本憲法頒行後,1895年的馬關條約,其中所稱的「日本臣民」當然就是憲法所清楚規範的國民概念,在法律上不再具有任何其他模糊性。就像1980年PRC國籍法施行以前,PRC公民也有清晰定義一樣。不使用「國籍」一詞來表達國籍概念,只是因為漢語裡當時這個詞另有詞義而已。
  4. 一般公認,護照是國籍的象徵,那麽我們知道日本国旅券1878年起就已經開始發行。我無意將「日本的國籍制度始於1873年」變成指引,但是如果有人認為「要把台灣人寫成在1899年才變成日本籍」,這將是非常荒謬的。--Zhuyinjie留言2026年3月15日 (日) 06:37 (UTC)回复
從你在3的言論可見你確實是在原創研究,英國(普通法系)的「臣民」概念與日本(民法系)的「臣民」概念並不能直接畫等號,至於清朝的「臣民」一詞更從來沒有任何「國籍」的意思了。丹野清人並非(日本)法律專業意味著他可能誤解當時的法律規定的實際意涵,畢竟移民問題專業並不是(日本)法律專業。你在2的說法本身並不能說明「國籍」與(日本的)「臣民」能畫等號。護照也不一定只能發放給本國公民這點你也是清楚的吧,而且國籍制度也可以是經過逐步演化而來的,護照出現的時間與國籍制度形成的時間不一定對應,因此後者可以晚於前者,故此日本國旅券的出現本身無法作為國籍制度存在的直接證據。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3月15日 (日) 07:31 (UTC)回复
國籍是指一個人屬於一個國家國民的法律資格。1889年日本立憲,憲法中的「日本臣民」即是「屬於日本這個國家國民」者,這沒有任何的模糊之處。
憲法規定凡為日本臣民之要件,依法律之規定,即是規定他日制定若干“界定誰是日本人”的國籍法規,與《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的情況相似。制定憲法時沒有統一界定此事的國籍法,但已經存在了(包括上開1873年涉外婚姻法規)等一系列界定日本人/日本臣民身分進出得失的法規。之後的馬關條約,同樣也是明確規定了誰可為憲法所稱的「日本臣民」的一項法律規範。
日本至今沒有「日本國護照」而只有「旅券」,但你不能說日本沒有護照制度。同樣,在1899年之前,國籍一詞意為「本國文獻」,因而不使用國籍一詞來指代國民身分,但不可能因此說從立憲到頒行國籍法的十年之間,不存在規範民眾與國家之間身分關係的法律制度。--Zhuyinjie留言2026年3月15日 (日) 09:29 (UTC)回复
規範民眾與國家之間身分關係的(法律)制度不一定是國籍制度,比如英國的「國籍」制度在一開始稱為「subject」是因為這在當時實際上指代歐洲封建制度下領主與封臣的關係,這與現代意義上的國籍制度可差遠了。無論如何,我的意思是需要有直接的、屬法律專業的可靠文獻證明日本在1899年舊《國籍法》施行前存在的「臣民」概念屬於現代意義上的「國籍」才能認為日本在1899年前存在國籍制度,這是現行規則的要求,而你從一開始就沒有任何的權利要求(甚至強迫)任何人違反相關現行規則。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3月15日 (日) 10:33 (UTC)回复
國籍是指一個人屬於一個國家國民的法律資格。如果某個實體的憲章對成員身分的界定不能被稱為國籍,這也不是因為這個憲章制度本身的導致,而只會是因為它不是一個現代主權國家。日本建立君主立憲制,顯然足以標志其已脫離東亞舊有冊封朝貢秩序,成為一現代主權國家;舊憲法已對臣民的權利義務作出清晰規定,自1889年起一直沿用至二戰。
具體來説,讀一下commons:File:NDL798240_国籍法註釈.pdf緒論第一節(國籍之意義),指出國籍是「擁有作為獨立國家臣民之身分地位」,以及「目前關於國籍的事宜,我《大日本帝國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以此觀之,將國籍視為擁有獨立國家臣民之身分地位確屬妥當」等語,可知當時法界認為,明治憲法確立的臣民概念就是國籍。--Zhuyinjie留言2026年3月15日 (日) 11:21 (UTC)回复
現在提出來《國籍法註釋》的話,那就另作別論了。我總體上不反對《國籍法註釋》的有效性:《國籍法註釋》的作者分別是東京法學院明治法律學校的畢業生,而校閲《國籍法註釋》的更是當年成為法學博士的日本著名法學者與律師江木衷日语江木衷,因此《國籍法註釋》中有關國籍的說明可被認為是直接證明《大日本帝國憲法》下的「臣民」概念屬於「國籍」的法律專業可靠文獻。考慮到《大日本帝國憲法》在1890年生效,而《马关条约》在1895年才簽訂,因此現在已經不需要著重考慮「傳主由一個無國籍/公民權制度的國家移民至另一個無國籍/公民權制度的國家,並在後者設立國籍/公民權制度後獲得後者的國籍/公民權」的情況了。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3月15日 (日) 11:56 (UTC)回复
然而這裏依然存在一個問題:清朝的「臣民」概念依舊不屬於「國籍」(清朝的「臣民」概念仍然沿襲自「東亞舊有冊封朝貢秩序」),因此現在的情況是住民去就決定日後續留臺灣者經歷了由被無國籍制度的國家統治到被有國籍制度的國家統治的變化,並因而獲得有國籍制度的國家的國籍,而這裏需要討論的則是這種變化是否屬於應該標記日本國籍的情形,我自己的看法是這種變化屬於「由出生地所屬政權更替所引發的變更」(由無到有也是變更),因此是不應在Infobox裏標示的情況。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3月15日 (日) 12:00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