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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讨论: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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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修訂本方針徵求意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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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日前通過組織調整動議,新增「首席委員」、「副首席委員」(均由委員互相推舉)負責監督會務及仲裁流程執行;觀察員(簽署保密協議之行政員或監督員,由委員協商任命)協助委員會審視案件,並提供意見;秘書(亦由委員協商任命)協助處理仲裁日常事務。因涉及修正本方針,現按本站方針修訂例,將此案送請社群討論。——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6年3月3日 (二) 14:13 (UTC)回复

(!)意見:此次修訂中賦予了不一定具有管理員權限的仲裁委員會秘書有限的禁制權,是否需要修訂對應的禁制方針--象象🐘(留言|貢獻) 2026年3月3日 (二) 14:31 (UTC)回复
實務上,所有仲裁相關頁面均由仲裁委員會管理,包括佈告板也註明「只有仲裁委員會成員可以在此編輯」。所有仲裁相關頁面均是仲裁程序理所當然的核心部分,也是行使管轄權的體現,包括公布制裁、裁決、接受申訴等。類似於用戶可以在自己的用戶命名空間有很大的自由,本會作為相關頁面的裁決者,自然必須足以具備維持秩序的自由裁量權,並為頁面的使用和程序制定具約束力的規則。
為減低仲裁委員負擔,將此極有限且風險極低的權力部分授予給由仲裁委員會通過其架構設置並直接管理的秘書,我不太認為需要特意去修訂方針。當然我不反對,甚至同意加進方針,因為這進一步明確權力來源,然而哪怕不修訂方針,本會仍然可以通過內部流程將秘書所作出的禁制給予效力,從而「間接性」授予管轄權。--Borschts+ 2026年3月3日 (二) 19:16 (UTC)回复
註;如果有好心人幫忙再改一下修訂草案,我會支持(主要是太多東西要做)。--Borschts+ 2026年3月3日 (二) 19:23 (UTC)回复
個人建議將該句改為「或對嚴重干擾程序的用戶移請委員會實施仲裁相關頁面編輯禁制」,就足以符合禁制方針規定。——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6年3月4日 (三) 05:29 (UTC)回复
稍等,我再研究一下。——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6年3月4日 (三) 06:10 (UTC)回复
@臺灣象象因禁制方針已允許仲裁委員會「在特定情況下採取即時措施禁制使用者」,故若社群認同本會有權制裁違反仲裁討論秩序者,則屆時除了上面那句以外,一併修訂禁制方針,在「管理行動禁制」部分加入「經仲裁委員會同意,對干擾仲裁程序的用戶實施仲裁相關頁面禁制」一項即可。此一權限應不僅限於秘書行使,委員自身協商亦可構成同意(包含秘書出缺等情況)。——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6年3月4日 (三) 06:16 (UTC)回复
支持。--Borschts+ 2026年3月4日 (三) 07:35 (UTC)回复
應該沒有問題,支持此方案。--象象🐘(留言|貢獻) 2026年3月4日 (三) 09:06 (UTC)回复
@Ericliu1912不過這樣的話是否代表如果秘書不是管理員的話,禁制實際上是由管理員做出,而非秘書做出。--象象🐘(留言|貢獻) 2026年3月5日 (四) 08:53 (UTC)回复
@臺灣象象上面提案是打算將權限改以委員會禁制名義行使,那此類禁制若涉及封鎖,自然是由管理員實施(無論是否為委員兼任管理員所操作)。——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6年3月5日 (四) 09:01 (UTC)回复
已向Wikipedia talk:禁制發送討論邀請。TalkInvite象象🐘(留言|貢獻) 2026年3月3日 (二) 14:31 (UTC)回复
草案中提到「委員會應推舉首席委員(「首席仲裁員」)與副首席委員(「副首席仲裁員」),負責監督會務及仲裁流程執行。」然後,又提到「首席及副首席仲裁員在委員會內不具有任何凌駕於其他委員的權力,僅負責承擔較多的協調與行政工作。」想問確切而言,首席跟副首席是應該如何行「監督」之責?感覺跟「副首席」這個詞一樣怪……--J.Wong 2026年3月5日 (四) 04:13 (UTC)回复
抱歉,這個是我對流程修正案的自行總結(因為之前提出動議時沒有人負責草擬Orz),職權內容主要還是要參考流程那邊提供的詳細說明。「監督」或可理解為觀察、督促的意思。——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6年3月5日 (四) 09:01 (UTC)回复
有兩個建議,以避免目前既要又要局面之尷尬,請考慮︰
一是正式承認委員會需要一個主席人物負責領導,授予正式最終決定權及制定相應監察及制衡制度;
一是徹底捨棄諸如「監督」、「代表」等字眼︰實現「人人均權」;責任共同承擔;把「監督流程」改為「跟進流程」,把「確保執行」改為「提醒執行」;確保首席及副首席只是聯絡人。
目前方案太令人尷尬了;既不承認需要領導,但又要監督/督促,所以不接受督促那又如何?;既不授予相應實權,又要「負責統籌推進會務,並確保仲裁流程得到妥善執行」,所以究竟要如何確保?--J.Wong 2026年3月6日 (五) 01:55 (UTC)回复
或者@User:LuciferianThomas有沒有其他意見--J.Wong 2026年3月6日 (五) 02:02 (UTC)回复
在我個人來看,「首席」或「副首席」委員確有些許實權,並非虛設;另委員會新設此職,與其說是我們應付自身業務的「硬需求」,不如說是用於對接往後與全域社群或基金會的組織合作。不過確切宗旨,依然要請教@Borschts為宜,此案非我主理,不宜代言。——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6年3月6日 (五) 09:34 (UTC)回复
@Wong128hk 謹此感謝提出關於職權定位的進一步意見。經本會深入商議,本席現就作出以下建議:
初步認同草案中如「監督」、「確保執行」等字眼,確實易與其不具備凌駕性權力的設計產生語意衝突。故此,同意對草案內容進行相應修訂:
  • 首席與副首席之投票與裁決權與其他委員完全平等,其定位純屬同儕之首。
  • 將草案中涉及實質權力的字眼降溫:把「監督流程」修正為「跟進流程」;把「確保執行」修正為「協調並提醒執行」。首席在常規案件中扮演代表與聯絡人之角色,副首席在首席無法履行職責時將代為行使。
然而,儘管在實質裁決上人人平等,但為免委員會陷入你提及所謂的的尷尬局面,並解決實務上可能面臨的程序停擺危機,初步共識認為可授予單一的行政實權:
在現行框架下,未主動宣告「不活躍」的失聯委員仍會被計入表決門檻,導致法定人數被虛增,仲裁程序極易被不合理拖延。現時委員會中亦有一委員正在處於上述狀態,但就不在此指名道姓。因此,本會建議授權首席仲裁委員執行以下程序:
  1. 首席仲裁委員有權對長期未參與會務的委員發出「不活躍通知」,要求其於14天內回應是否繼續活躍。
  2. 若未獲回覆,或委員聲稱將活躍但情況未見改善,首席仲裁委員得逕行宣告該委員為「不活躍狀態」。
  3. 被宣告為不活躍的委員將暫時不計入法定人數的計算基數中,直至首席仲裁委員或委員會經簡單多數決確認其重新活躍為止。
必須強調,仲裁委員會的所有管轄權均源自「委員會動議」。首席之設立與上述行政實權的行使,皆是由委員會透過共識所賦予。若首席濫用宣告不活躍之權力,委員會隨時可透過簡單多數自動議推翻其決定,甚至即刻啟動解任程序。
通知:@1F616EMO @Ericliu1912 @SCP-2000 @Manchiu @人间百态 @Newbamboo @ZhaoFJx--Borschts+ 2026年3月6日 (五) 14:29 (UTC)回复
補充:目前內部流程有對於不活躍委員的定義(七天不參與仲裁事務),但對於執行和認定,以及後續處理缺乏必要細節,故此將這一機制納入方針內,並在生效後會內部修訂相關流程條文。--Borschts+ 2026年3月6日 (五) 14:33 (UTC)回复
關於「維持仲裁頁面的良好秩序與排版格式(在必要時,秘書有權發出正式警告,或對干擾程序的用戶實施僅限於仲裁相關頁面的編輯禁制,並可交由管理員以封禁強制執行)。」,目前任何有權力作出禁制皆經過社群正式委任,《禁制方針》並無授權仲裁委員會可以將權力再授予出去。如果有需要,應該是仲裁委員議決行使或尋求管理員判斷及實施禁制。秘書上任門檻過低,未經過社群委任,不應該有相關權力;而且亦缺乏相關監察制度。社群無從監督及解任。--J.Wong 2026年3月5日 (四) 05:17 (UTC)回复
@Wong128hk按照我的提案,係將有關權限行使修正為經委員會同意實施,應該可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6年3月5日 (四) 09:01 (UTC)回复
按照現有禁制方針條文執行,當然沒問題--J.Wong 2026年3月6日 (五) 03:03 (UTC)回复
針對秘書在仲裁頁面的局部禁制權限疑慮,經內部研議後,整理了諸位同仁的意見後,看法有所改變。現作出釐清:
仲裁委員會作為本站最高爭議解決機構,對其專屬頁面(如仲裁討論頁、立案頁)具有絕對的裁量權。秘書實施的「僅限於仲裁頁面之編輯禁制」,並非《禁制方針》中一般意義上的社群禁制,而是代為執行委員會維持程序和秩序的行政處置。本席不反對將此固有管轄權進行成文化且使用具體方針條文進行約束。
委員會日常事務繁重。若仲裁頁面出現擾亂行為,仍需全體委員行使完整表決程序方能實施局部禁制,將嚴重拖延程序並消耗行政資源。將此低風險、影響範圍極為有限(僅限仲裁頁面)的初步處置權下放予秘書,使委員得以專注於案件之實質審理,本席未見問題。若凡事皆須委員親自定奪,秘書一職即形同虛設。
秘書由仲裁委員會直接委任,委員會對其所有職務行為負有絕對之監管與背書責任,並無「不受監察」之虞,「無從解任」更為匪夷所思。本席有信心,委員會在社群達成有關禁制是否存在問題的共識前,委員會很有可能已經就有關事宜處理完畢。
若秘書之處置存在爭議,委員會可經簡單多數決,即時撤銷該局部禁制,正如委員會任何動議或內部流程一樣。此舉,可以讓仲裁委員會僅在秘書作出問題行為時才需表決,節省正常運作時的資源。
若秘書出現濫權或行事失當,本席有絕對信心委員會可於極短時間內達成共識並將其免職。
委員會既承擔社群託付之最高仲裁權,自有能力與責任遴選並監督秘書。若秘書嚴重失職,除立即遭免職外,其個人於社群之信譽(包括未來任何進階權限之申請)亦將面臨最嚴格之檢視與承擔相應後果。本席實在難以預見有任何人會願意負上如此大的後果,就算有,社群也就有了機會看清楚一個受信用戶的真面目,而造成的傷害僅僅是發出一個錯誤且快速被撤回的局部禁制,簡直是微不足道。
綜上所述,本席認為授予該等權限,風險完全可控。cc 參與討論的同仁 @Ericliu1912 @1F616EMO @人间百态 @SCP-2000 @Manchiu @ZhaoFJx @Newbamboo--Borschts+ 2026年3月6日 (五) 14:06 (UTC)回复
同意以上論述及建議。另建議要求祕書在施行禁制後主動及儘快通知全體仲裁委員,以便委員會儘快得悉所有禁制;另祕書的權力不應直接通過方針授予祕書,而應授予仲裁委員會並允許委員會授權於祕書,以便仲裁委員在必要時行使祕書管理秩序的職能,並彰顯仲裁委員會之於祕書的絕對任免權。--1F616EMO喵留言求助?2026年3月6日 (五) 14:11 (UTC)回复
同意1F616EMO意見,蓋此次禁制方針修訂案無關執行細則,有關更改僅為補充管理員受本會委託即時實施禁制處理干擾討論行為之法源,不受組織內部嗣後變動影響;就秘書職權之行使,本人建議另行提出委員動議,修訂仲裁流程,釐清有關授權及操作程序。——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6年3月6日 (五) 15:28 (UTC)回复
認同Wong128hk君的觀點,也感謝Borschts君的說明。惟無論何種範圍之禁制,哪怕只是一兩個頁面,都是管理權限的一種,只有擁有管理權限的用戶以及仲裁委員會才有權施加,顯然不應授予不經一般管理人員任命流程的用戶。仲裁委員會雖作為整體時可以執行與管理權限相若之職權,但將社群授予自身之權限再授予他人恐怕是令社群難以接受之舉。個人認為若秘書無管理權限,必須透過發起管理人員行動請求或提請仲裁委員會(以如24小時內净正三票同意之類的程序)來以仲裁委員會的名義施加禁制,先斬後奏亦不可。--🎋🎍 2026年3月6日 (五) 17:56 (UTC)回复
你似乎混淆了禁制和封禁。--Borschts+ 2026年3月6日 (五) 18:37 (UTC)回复
不過「24小時內淨正三票同意之類的程序」,倒不是一個壞主意。看看其他委員怎麼想。--Borschts+ 2026年3月6日 (五) 18:38 (UTC)回复
我的想法差不多是給予秘書和仲裁委員「緊急仲裁禁制(或者什麽別的名稱)」的提案權,提案後在24小時(或48小時)內仲裁員(若提案人為仲裁員,則包括提案人在內)淨正三票同意即生效,此為考慮到仲裁本身的複雜性可能導致管理員(包括兼任仲裁員的管理員)不願插手的情況,如果出現顯而易見的破壞性擾亂之類的情況則應該立即送管理員布告版或由兼任管理員的仲裁員直接出手封掉了事,如果情況比較複雜短期無法達成共識則再走尋常的仲裁討論流程。--🎋🎍 2026年3月8日 (日) 05:03 (UTC)回复
一、我不認同仲裁委員會常設由委員擔任的主席及副主席職位。我能理解此職位出處可能是參考現實的司法機關設置首席官一職,管理法庭行政事務。惟直接移植至龍蛇混雜的網絡世界,且人人可接觸各仲裁員,可能令其他編者誤解「首席/副首席較其他仲裁員具有較高位階,可以影響委員會的決定」,從而產生「委員會並非一體決定」的錯覺。
二、委員會決定引入觀察員機制,上面又提到是由已簽署保密協議的行政員、監督員(未來是否會添加用戶查核員?)擔任觀察員;社群又特別看重民意授權。對於首席一職,社群在討論設立仲裁委員會時已有方案(雖最終未有執行),就是由一名非仲裁員的行政員(即仲裁委員會提出的方案中的觀察員)擔任首席,(作為社群代表)負責管理行政工作及監督委員會運作,即能避免委員之間出現高低位差。
三、有關秘書一職,個人一定程度上支持此等安排。對於上方有用戶認為禁制方針未容許此職實施禁制,我認為仲裁委員會自有權限向任何適當用戶授予執行權:例如禁制方針或不容許管理員逕行實施全站禁制作為管理措施,但仲裁委員會則可向管理員授予對特定用戶(例如再犯用戶)施行全站禁制之權。通過此條款,仲裁委員會自然得以設助理職位並授予有限禁制權,只要不逾越仲裁委員會明確可直接管理的範圍即可。
以上,西 2026年3月7日 (六) 01:28 (UTC)回复
個人越來越官僚。--Polar Bear 2026年3月7日 (六) 04:33 (UTC)回复
參照他站的委員會,比如理事會選舉委員會設有正、副主席,協調委員會的事務及促進與各持分者的溝通;英維仲委會設有Clerk以協助委員處理行政事務。
個人不太理解為何您認為完整仲裁委員會的架構是「官僚」?謝謝。--SCP-0000留言2026年3月7日 (六) 07:59 (UTC)回复
我指的是「首席委員」、「副首席委員」,不是指Clerk與觀察員。
在全域合作及跨站點交流等事宜中代表仲裁委員會;
對仲裁委員在特定案件中是否需要避嫌提供指引與建議;>有哪種情況是需要首席委員來提供指引與建議的,
協調仲裁委員會秘書的招募與任免;
協調評估並邀請適任的監督員及行政員擔任觀察員。
負責監督會務及仲裁流程執行
未主動宣告「不活躍」的失聯委員仍會被計入表決門檻,導致法定人數被虛增,仲裁程序極易被不合理拖延。>一定要首席委員或副首席委員來做,12個裡還需要這樣找個人拐個彎去點人出來有人不負責任,12個人還不敢點人出來,是不是太失能。
以上工作有哪個不能由任一委員處理,仲裁委員會本身人數並不多,溝通能力有弱到需要明文寫出來還要選一位才能做到這些事嗎,12個人裡面選一位「首席委員」、「副首席委員」那管理員行政員要不要也來個首席行政員,首席管理員,然後再來個反破壞員,刪除員。--Polar Bear 2026年3月8日 (日) 09:19 (UTC)回复
以仲裁委員會的方案而言,選出來只是用來明確某人自願擔當處理這些職務的意願,從來沒說過只有該名首席委員才能處理。雖然我不能認同方案所提出的處理方法(觀感上增大了某用戶的話語權,雖然實際上可能並非這樣,但不能排除未來有被不當使用的任何可能性),但起碼我看得出來這不是為了官僚。你說我給你扣帽子,就別急着自己把帽子往頭上帶。--西 2026年3月14日 (六) 04:31 (UTC)回复
上週與Eric碰面,聊了一下這個議題,他已經說服我。不過我還是要提醒下依照「首席委員」、「副首席委員」設立的原因,以後如果有人再丟出反破壞員、刪除員之類的群組,然後把「首席委員」、「副首席委員」的設立原因丟出來,社群會進退兩難。除此之外我另外聲明一下我的反對力道本身不大,也很好討論,所以Eric要說服我不是很難的事。@LuciferianThomasEricliu1912SanmosaBorschtsSCP-2000Wong128hk--Polar Bear 2026年3月17日 (二) 12:45 (UTC)回复
要回應閣下疑慮,我會說︰「開設任何職位或者權限組,除考慮用戶出任意願,尚應該經得起需求評估。」--J.Wong 2026年3月17日 (二) 17:02 (UTC)回复
@LuciferianThomas本人在先前提議討論時,有提出其他名稱建議,不過因為某些因素(如與全域溝通名義等),最後就不多堅持。目前流程修訂案詳細規定職權,明文指出「首席委員」、「副首席委員」之地位與其他委員相同,亦即為「同儕之首」,相信足以保證實際仲裁權力行使均衡。若屆時委員會運作不幸失所進退,再行動議提案修改職權,亦為時不晚,本人作為委員承諾將儘力在內監督會務。——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6年3月7日 (六) 08:29 (UTC)回复
WP:NOTBURO是指要靈活變通,不能只按方針文本死辦事、吹毛求疵。以上無論是委員會版本或是我提出的版本,設置主席一職明顯僅為明確表示擔任者願意並會執行相關職責,必要時亦非只有有關人員可以執行有關職責,即非方針所指的官僚。相反,應有人處理的工作沒有處理反而是缺乏效率的表現,委員會顯然正在嘗試解決此問題。雖然我不認同委員會的方案細節,但絕對不會留下一句毫無解釋的觀點,這種留言方式不具建設性。--西 2026年3月7日 (六) 12:57 (UTC)回复
一上來就直接套個留言方式不建設的標籤。。。
12個人沒選人出來,就會有人擺爛還是沒選人出來就都不想做,大家討論一下各自分工協助不是更好嗎?--Polar Bear 2026年3月8日 (日) 09:23 (UTC)回复
現在的方案就是分工,讓更有能力及時間的人承擔更多的責任及義務,協調委員會的整體運作。難道您覺得需要像大學社團般,每一個人都有他們各自的崗位才是真正的分工嗎?謝謝。--SCP-0000留言2026年3月8日 (日) 17:13 (UTC)回复
由此看來,就算路西法人真的是在套標籤,這標籤還真套得不冤。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3月9日 (一) 09:28 (UTC)回复
好啦好啦。——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6年3月9日 (一) 17:52 (UTC)回复
仲裁委員會在維基百科的層級與大學社團在大學的層級不一樣不能與之相比,不過你這句話,讓我知道以後沒空說太多話的時候應該跑遠點。--Polar Bear 2026年3月17日 (二) 12:47 (UTC)回复
參考瑞士聯邦委員會的情況,“常設由委員擔任的主席及副主席職位”會“令其他編者誤解‘首席/副首席較其他仲裁員具有較高位階,可以影響委員會的決定’”這種推導可能並不成立。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3月7日 (六) 14:48 (UTC)回复
同意,未見這種誤解具有必然性。--Borschts+ 2026年3月7日 (六) 18:23 (UTC)回复
WP:ADMIN也說「管理員並沒有特權」然而實際上體感乃至新手老手都會不由自主的有管理員加上比較受信任的感覺,硬是明文寫出來首席委員就是會給他人一種位階高的體感。--Polar Bear 2026年3月8日 (日) 09:26 (UTC)回复
瑞士聯邦委員會其實也是完全一樣的情況,但是即使這種推導成立,這種情況所帶來的負面影響無疑被高度高估。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3月8日 (日) 12:55 (UTC)回复
只是覺得不能低估社群裡某些人的劣根性。--西 2026年3月12日 (四) 16:09 (UTC)回复
雖然聽起來可能很諷刺,但或許應該考慮讓仲裁委員會出面制止相關的負面影響。Sanmosa 风林火山 2026年3月17日 (二) 13:19 (UTC)回复
如果要強調委員均權,那改名會是個好選擇,例如「召集人」及「副召集人」。--J.Wong 2026年3月17日 (二) 16:58 (UTC)回复
或者召集委員?(和主任委員一樣)--象象🐘(留言|貢獻) 2026年3月17日 (二) 17:01 (UTC)回复
主任就不好了。又或者從互選產生改為輪任制,這些都有助強調委員均權。--J.Wong 2026年3月17日 (二) 17:07 (UTC)回复
對不起,我沒有講清楚,我是指命名方式(後面的詞用委員),不是產生方式,不過我也支持採用輪任制。(和瑞士聯邦委員會一樣)--象象🐘(留言|貢獻) 2026年3月17日 (二) 17:10 (UTC)回复
反對純輪任制,仲裁員之間亦有能力之別,互選可有助讓仲裁員中更有能力者擔當此重任。且本職位有對外代表仲裁委員會的職務,即擔當對其他組織(尤其是基金會各組織)的聯絡員,頻繁更換人手會導致溝通混亂。--1F616EMO喵留言求助?2026年3月18日 (三) 01:35 (UTC)回复
這是我一開始的提議。但是委員會中有人反對,表示所謂「首席」定名實有需要,我不便阻止。倒是閣下提到「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不失為一種選項。——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6年3月19日 (四) 02:44 (UTC)回复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倒不錯,但不贊同輪任制,因部分活躍度較低之仲裁委員可能難以適任。--🎋🎍 2026年3月19日 (四) 05:22 (UTC)回复
感謝Borschts君及Ericliu1912君回應。
關於字眼修訂,感謝認同,請再審視草案全文,麻煩修訂後告知一下。
關於不活躍成員宣告,既已有明確定義,那自無反對理由。另外,是會如何通知對方?
至於秘書禁制權限,較為認同Newbamboo君提議之方向——「24小時內淨正三票同意」方案(或類似集體快速審核機制)。
以上。--J.Wong 2026年3月8日 (日) 06:13 (UTC)回复
不活躍通告應該類同其他機制,經討論頁、電郵甚至社群媒體私訊等各種可行管道為之。至授權秘書禁制權限之規範,嗣後當另有動議提出。——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6年3月8日 (日) 07:06 (UTC)回复
現行做法是討論頁通知+電郵,然後再開始算七天。
不反對Newbamboo的方案。--Borschts+ 2026年3月13日 (五) 15:25 (UTC)回复
兹提議修訂秘書具體職權「(在必要時,秘書有權發出正式警告,或對干擾程序的用戶實施僅限於仲裁相關頁面的編輯禁制,並可交由管理員以封禁強制執行)」為
(若有用戶干擾仲裁程序,秘書有權發出正式警告,必要時可提請仲裁委員會實施僅限於仲裁相關頁面的編輯禁制)。
兹提議新增條文:
若有用戶干擾仲裁程序,任意仲裁委員和秘書均有權發出正式警告,必要時可提請仲裁委員會實施僅限於仲裁相關頁面的編輯禁制,相關禁制提案在24小時內獲仲裁委員淨正三票同意即宣告生效。--🎋🎍 2026年3月19日 (四) 05:52 (UTC)回复
申訴程序如何?管理員能否透過程序撤銷相關禁制?--J.Wong 2026年3月23日 (一) 06:29 (UTC)回复
應視同普通禁制,管理員可以處理申訴。--Borschts+ 2026年3月23日 (一) 08:33 (UTC)回复

誠邀參與Wikipedia talk:禁制§有關就擾亂仲裁空間頁面而由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行動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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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邀參與Wikipedia talk:禁制§有關就擾亂仲裁空間頁面而由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行動的討論。
請勿回覆此討論通知。若希望就討論主題提出意見,請至該討論串提出;若對本通知有所疑問,請前往我的用户页
--1F616EMO喵留言求助?2026年3月24日 (二) 05:31 (UTC)回复